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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社会用字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7:40:35  浏览:92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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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社会用字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社会用字管理办法》的通知


塔城、阿勒泰地区行署,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口岸管委会: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社会用字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规范语言文字管理,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条例》的一项重要内容。语言文字的运用是否规范、标准,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城市、一个单位文明程度的象征。当前,自治州在社会用字管理方面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如,汉文字中滥用繁体字、乱造简化字的现象;一些广告、商业牌匾(商店招牌)等翻译不准确、书写不规范,民汉两种文字大小比例不适当,甚至没有按规定使用两种文字等现象比较突出。各地区、各县市,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语言文字工作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社会用字管理办法》。近期,各级语言文字管理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依法开展对社会用字的整顿规范,对存在的问题认真加以纠正,确保自治州社会用字规范化、标准化,顺利开展自治州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业务,为自治州精神文明建设和提升自治州对外形象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五年四月八日



主题词:语言文字 社会用字 办法 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社会用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社会用字的规范化管理,促进各民族语言文字的共同繁荣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用字是指书写、制作、印刷的具有示意性、公共性,并在公共场所使用的哈萨克文字、汉文字、维吾尔文字、蒙古文字、锡伯文字、柯尔克孜文字、汉语拼音及外国文字。
第四条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是自治州社会用字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自治州文化、教育、民族宗教、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卫生、建设、工商、司法、公安、旅游、交通、民政、质监、城管等管理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社会用字管理工作。
第五条 社会用字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及本办法中的规定要求。
第六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不包括自治县和民族乡)的公章、门牌、证件和印有单位名称的信笺、信封等应使用规范的哈萨克文字和汉文字。
第七条 公共场所、公用设施以及从事公共服务,凡需要使用文字的名称标牌、公益广告、界牌、指路标志、安全标语、交通标记和车辆上印写的单位名称,自治州生产并在自治州境内销售的产品名称、说明书等,必须同时使用规范化、标准化的哈萨克文字、汉文字。重点服务行业根据需要可同时使用哈萨克文字、汉文字和维吾尔文字。
第八条 党的机关的牌匾颜色为白底红字,其他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牌匾颜色为白底黑字;或使用目前普及使用的铜色牌匾。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牌匾的字体一律用仿宋体,哈萨克文字及其他民族的文字一律用印刷体。
第九条 少数民族文字、汉字同时使用时,应当大小相称,比例为1:1,用字规范,牌匾的文字按下列规定排列:
(一)采用横写的哈萨克文、维吾尔文、柯尔克孜文在上。哈萨克文、维吾尔文和柯尔克孜文字一律横写,不得竖写。
(二)采用并列方法的,哈萨克文、维吾尔文、柯尔克孜文在右,汉文在左;
(三)蒙古文、锡伯文一律用竖牌,蒙古文、锡伯文在左,汉文在右
(四)书写有外国文字的,哈萨克文字在上,汉文在中,外文在下。
第十条 按机关的级别,牌匾的规格规定如下:
州本级四套班子 220×110厘米
地厅级(包括副地级局、委、办) 180 × 90 厘米
县市级 160 × 80 厘米
乡镇级 140 × 70 厘米
蒙古、锡伯的竖牌规格规定如下:
县市级 210 × 60 厘米
乡镇级 180 × 50 厘米
公章的刻制,哈萨克文在左,汉文在右,公章的规格尺寸由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牌匾上的机关名称应为法定名称,应与公章上的名称一致。
第十二条 各类牌匾、商品名称、广告等不得单独使用外文或汉语拼音。
第十三条 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口岸、场等名称,均应使用规范文字;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各口岸可同时使用汉文、英文、俄文。
第十四条 汉字使用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为标准。不得乱用繁体字、造简化字,不得书写错别字,禁止歪曲、自造成语。
第十五条 凡以少数民族语言称谓的人名、地名的汉字音译转写,应当根据自治区、自治州有关规定音译转写。
第十六条 自治州各级党政机关张贴布告、公告、召开大型会议和庆典活动的会标均应使用哈萨克文字、汉文字。
第十七条违反用字的有关规定,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条例》由州、地、市、县语言文字管理部门给予警告,限期纠正,对预期不改者,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日起1月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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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条例》的决定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废止《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文制发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政办发〔2005〕40号
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文制发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文制发工作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文制发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公文制发工作,实现政府公文制发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青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政府公文是指以市政府名义和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
  第三条市政府办公厅是政府公文制发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代政府拟制公文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的办公室(秘书处)负责本部门(单位)代拟政府公文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文制发工作是指公文的拟定、会签、审核、审签、签发、印制、分发等工作。
  第五条政府公文制发工作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政府公文制发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七条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政府公文制发工作,模范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有关规定,加强对本机关代拟政府公文工作的领导。


第二章拟稿


  第八条政府公文原则上由市政府部门或有关单位拟定初稿,拟稿单位为主办单位。
  第九条每年年末,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向市政府办公厅报送次年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申请,市政府办公厅汇总并提出年度发文计划,报市政府领导同意后下发执行。
  第十条年度发文计划以外需要制发政府公文的,原则上应事先征得市政府分管领导的同意,但属以下情形可直接代拟政府公文:
  (一)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确定制发的公文;
  (二)法律、法规规定及上级政府明文要求市政府必须制发的公文;
  (三)特别紧急的事项。
  第十一条凡属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制发政府公文:
  (一)属部门和区市政府、单位职权范围内可以办理的事项和可以解决的问题;
  (二)只对上级部门下发的公文提出贯彻执行意见的;
  (三)对上级政府下发的公文,本级没有具体贯彻意见的;
  (四)已在会议上印发的领导同志讲话;
  (五)例行性和阶段性的工作部署,工作检查或要求下级上报有关情况、数据等;
  (六)同一项工作,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已发文的;
  (七)可通过新闻媒体让社会周知的事项;
  (八)其他不需制发政府公文的情形。
  第十二条确定发文后,公文主办单位分管保密工作的负责人应确定公文密级和是否在互联网上发布,并在发文稿纸相应栏内签署姓名。
  第十三条上级机关要求市政府报送的公文有明确时限要求的,主办单位接到拟稿任务后,应在所余报送时限的一半时间内完成代拟稿并报送市政府办公厅。
  第十四条起草公文时,对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事项,主办单位应与相关单位沟通,使公文更具可操作性。拟稿完毕后,拟稿人应在发文稿纸“拟稿”栏内签署姓名和时间,将公文主送机关、抄送机关等填写清楚,并将代拟公文交单位办公室(秘书处)审核。
  办公室主任(秘书处处长)审核无误后,在“核稿”栏内签署姓名和时间,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并在“负责人审签”栏内签署姓名和时间。


第三章会签


  第十五条代拟公文涉及其他单位职责或涉及需其他单位协助方可完成的工作,应进行会签,会签由主办单位负责,会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搞好会签工作。
  第十六条公文会签时,主办单位通过金宏电子政务系统向会签单位发送待会签公文,会签单位应于3个工作日内出具加盖本单位印章的会签意见,并通知主办单位取回。对特别紧急或不适于通过金宏电子政务系统传送的公文,主办单位应当登门会签。
  第十七条会签单位应就公文中涉及本单位职责的内容提出明确意见。如会签单位有不同意见,主办单位的主要领导应出面协调,经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应提请分管副秘书长(市长助理)协调。
  对协商统一后的会签意见,主办单位应将其纳入代拟公文,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八条以下公文不需会签:
  (一)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的;
  (二)市长明确指示不需会签的;
  (三)其他不需会签的公文。
  第十九条主办单位和会签单位负责对公文中涉及本单位职责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把关,同时负责做好与国家、省、市以往政策的衔接。公文中涉及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内容,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把关。
  第二十条会签完毕后,主办单位应在发文稿纸的“会签单位”栏内注明会签单位名称,并将会签单位出具的会签意见附在发文稿纸后一并送审。


第四章审核


  第二十一条政府公文均由市政府办公厅审核。主办单位完成公文的拟制和会签后,应将公文送市政府办公厅办理,不得将公文直接呈领导审签或签发。
  第二十二条送市政府办公厅审核的公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文理通顺,使用纸张正确,打印清晰;
  (二)发文稿纸各栏内容填写无误;
  (三)附有发文依据;
  (四)需会签的,主办单位组织了会签;
  (五)附件及其他有关材料齐全。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厅应退回主办单位处理,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代拟公文质量较差、须作较大改动的,由市政府办公厅提出修改意见,交主办单位修改。
  第二十四条市政府办公厅对受理的文稿,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关:
  (一)行文关。严格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把关。
  (二)内容关。公文内容要真实有据,情况可靠,数字准确,观点正确,提法妥当,措施要求切实可行。
  (三)文字关。公文结构要层次清晰,简洁明快;语言要准确凝炼,符合文法,合乎逻辑,标点正确。
  (四)体例格式关。公文的文种、行文关系、标题、主抄送单位等应当符合规范。
  (五)法律政策会签关。公文中涉及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内容已经有关部门会签、把关。
  第二十五条对审查无误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厅审核、核稿及审修人员应分别在发文稿纸相应位置签署姓名和时间。
  第二十六条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公文,自收文之日起,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紧急的公文,应当指定专人以最快的速度办理完毕。


第五章送审、签批


  第二十七条政府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送签。
  第二十八条政府公文原则上按以下顺序送签:分管市长助理或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市长。
  送签按照以事为主的原则,原则上只呈分管工作的市领导审签(签发)。
  第二十九条以下公文由市长签发:
  (一)令;
  (二)议案;
  (三)请示、报告;
  (四)市政府人事任免件;
  (五)市政府常务会会议纪要、市长办公会会议纪要以及市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会议纪要;
  (六)市长直接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公文;
  (七)副市长认为其分管工作范围内需由市长签发的重要公文;
  (八)其他须由市长签发的公文。
  第三十条以下政府公文由副市长签发:本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二)、(三)、(五)项所列公文以外属副市长分管工作范围的公文。另外,常务副市长受市长委托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可由常务副市长签发。
  以下政府公文由副市长审签:本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二)、(三)、(五)项所列属副市长分管工作范围的公文。
  第三十一条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原则上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或秘书长视情确定由市长或副市长签发。
  第三十二条对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事项,市政府已有明确意见,需行文批复的,一般由分管工作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发。
  第三十三条公文须在领导签发后制发。特殊情况下,经领导授权可先行制发,待领导补签。
  第三十四条市政府领导出市(出访)、休假期间,按照《市政府领导工作补位制度(暂行)》的规定送签公文。


第六章发送、使用和存档


  第三十五条对已签发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厅要认真复核,按规定及时通过金宏电子政务系统发送。须公开的,均在《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和在互联网上登载。
  第三十六条印制的公文原则上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发送,特殊情况下可由主办单位直接发送,但应与市政府办公厅做好工作衔接。涉密公文应通过机要通信发送。
  第三十七条除市档案馆存档、国家及省级部门有专门要求的外,政府公文原则上不印制纸质红头文,以金宏网下发文为准,使用者可自行打印或复印。
  第三十八条公文印制后,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按规定将文稿、成文及其他有关资料收集归档。
  制发的密码电报由市委机要局存档,所有底稿由市委机要局处理。对存有密码电报的电子文档及磁介质等,要按照保密规定妥善处置。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公文的送审、签批、发出工作应当在9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十条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各区市政府和同级其他政府部门、单位下发部署工作的公文。如确有必要,经市长、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同意后,可发政府授权件,文中应注明“经市政府同意”字样;或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后发政府授权件,文中应注明“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字样。
  第四十一条报送国家部委和省政府的请示类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主办单位与上级机关保持联系,跟踪催办,并按月向市政府领导报告办理进展情况。
  第四十二条制发成立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公文,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为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的,由主办单位代拟政府公文,经市编办会签后送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其他因工作需要成立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有关单位应先向市编办提出申请,待同意成立后由市编办代拟政府公文。
  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因组长(主任、指挥)工作变动需进行调整的,由主办单位代拟调整文件,市政府办公厅发文明确。其他成员如有变动,由该机构自行公布。
  第四十三条为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而单独制发的公文,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发政府授权件;政府公文中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仅明确联席会议职能及牵头单位或组长,成员单位由联席会议自行发文明确。
  第四十四条制发市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草案议案,按照有关立法程序办理。
  第四十五条在发文稿纸上签字应使用加注炭素或蓝黑墨水的钢笔或毛笔。
  第四十六条本细则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政府公文中涉及到的有关政策、规定等由主办单位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细则自2005年10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