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批准2001年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3:02:13  浏览:90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批准2001年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决定

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批准2001年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决定


2001-07-16

教研[2001]1号


  2001年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已经全部完成。现批准《面向中文信息处理的现代汉语短语结构规则研究》等100篇学位论文为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评选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是《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组成部分,是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鼓励创新,促进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脱颖而出的重要措施。各学位授予单位要以优秀论文评选为契机,在研究生中大力倡导科学严谨的学风和勇攀高峰的精神,鼓励研究生刻苦学习,勇于创新;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学科建设,完善质量保证和监督机制,全面提高我国研究生培养质量,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作出贡献。


2001年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名单

论文编号
论文题目
作者
指导教师
学位授予单位

2001001
面向中文信息处理的现代汉语短语结构规则研究
詹卫东
陆俭明
北京大学

2001002
印度梵文医典《医理精华》研究
陈明
王邦维
北京大学

2001003
流的稳定性猜测及相关问题
甘少波
文兰
北京大学

2001004
量子色动力学求和规则的若干应用-同位旋对称性破缺效应等
朱世琳
杨泽森
北京大学

2001005
叠氮甲烷光解动力学、稀土配合物分子内能量传递及储库分子水合物的理论研究
应立明
赵新生
北京大学

2001006
基于结构的药物分子设计方法
王任小
唐有祺
北京大学

2001007
参与大鼠阻力血管收缩和外周血压调节的α1—肾上腺素受体亚型
朱卫忠
韩启德
北京大学

2001008
细胞因子在颞下颌关节紊乱病中的作用
方平科
马绪臣
北京大学

2001009
论科学的人文价值
孟建伟
刘大椿
中国人民大学

2001010
论动态宏观视野下的交易费用分析框架
刘元春
林岗
中国人民大学

2001011
中国社会转型中的环境问题及其对策研究——环境社会学的一种视角
洪大用
郑杭生
中国人民大学

2001012
人载脂蛋白H与磷脂膜的相互作用及其膜结合态构象的研究
王少雄
隋森芳
清华大学

2001013
铁电陶瓷的电致失效力学
朱廷
杨卫
清华大学

2001014
光学子波并行处理技术及应用研究
冯文毅
金国藩
清华大学

2001015
饮用水中可生物降解有机物和消毒副产物特性研究
刘文君
王占生
清华大学

2001016
多属性决策理论方法与应用研究
刘树林
邱菀华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2001017
高速光通信系统及全光波长变换中的若干关键问题的研究
余建军
管克俭
北京邮电大学

2001018
猪肥胖基因(ob)和肥胖受体基因(OBR)cDNA的克隆与分析
戴茹娟
吴常信
中国农业大学

2001019
杨树种间耐旱性差异的生理生化基础研究
陈少良
王沙生
北京林业大学

2001020
人肝癌Be17402细胞系天然耐药及5-Fu获得性耐药的机理以及几种天然化合物逆转多药耐药的作用
黄敏
刘耕陶
中国协和医科大学

2001021
国际科学教育理论研究
丁邦平
顾明远
北京师范大学

2001022
从少体系统到多体系统:动力学和统计力学
郑志刚
胡岗
北京师范大学

2001023
音乐与其表现的世界——对音乐音响与其表现对象之间关系的心理学与美学研究
周海宏
张前
中央音乐学院

2001024
行政程序法研究
王万华
陈光中
中国政法大学

2001025
中国对外贸易政策的政治经济分析
盛斌
熊性美
南开大学

2001026
三种抗癌中草药的活性成分研究
胡柯
姚新生
沈阳药科大学

2001027
论政治责任
张贤明
王惠岩
吉林大学

2001028
固着磨料超精密高速研磨的理论与实验研究
杨建东
王立江
吉林大学

2001029
晚清西方地理学在中国的传播与影响——以1815至1911年西方地理学译著为中心
邹振环
周振鹤
复旦大学

2001030
半线性分布参数系统的精确能控性及某些相关问题
张旭
雍炯敏
复旦大学

2001031
用空间电荷谱研究GeSi半导体低维量子结构的电学特性
张胜坤
王迅
复旦大学

2001032
高分子分相动力学的理论和模拟
张红东
杨玉良
复旦大学

2001033
人凝血因子IX乳腺生物反应器研究
张克忠
薛京伦
复旦大学

2001034
维持肢体正常的运动与感觉功能所需最少神经根数的实验研究
陈亮
顾玉东
复旦大学

2001035
福建省胃癌高发现场分子流行病学研究
蔡琳
俞顺章
复旦大学

2001036
针刺的抗脑缺血作用与氨基酸类递质及一氧化氮的关系
赵鹏
程介士
复旦大学

2001037
南沙海区百余万年来的放射虫组合及古海洋学事件
王汝建
汪品先
同济大学

2001038
数控机床误差综合补偿技术及应用
杨建国
薛秉源
上海交通大学

2001039
结构动力缩聚技术:理论与应用
瞿祖清
傅志方
上海交通大学

2001040
显形问题的理论和数值研究
尤云祥
缪国平
上海交通大学

2001041
多发色团发光材料的合成及其光致、电致发光性能研究
朱为宏
田禾
华东理工大学

2001042
垂体及垂体瘤组织基因表达谱的建立并从中克隆新基因
宋怀东
陈家伦
上海第二医科大学

2001043
论反思性教学
熊川武
瞿葆奎
华东师范大学

2001044
高品质聚噻吩的低电位合成及其器件化
金士
薛奇
南京大学

2001045
伽玛射线暴与奇异星
黄永锋
陆炎
南京大学

2001046
硅基低维结构制备与性质
刘建林
郑有斗
南京大学

2001047
成器之道——先秦工艺造物思想研究
徐飚
张道一
东南大学

2001048
磺化酞菁和卟啉在二氧化钛纳米电极上的自组装及光电转换的研究
邓慧华
陆祖宏
东南大学

2001049
相位场干涉层析的理论和方法研究
姚卫
贺安之
南京理工大学

2001050
四唑衍生物及其配合物结构和性能的量子化学研究
陈兆旭
肖鹤鸣
南京理工大学

2001051
旋流—静态微泡浮选柱与洁净煤制备研究
刘炯天
张荣曾
中国矿业大学

2001052
技术市场建构论略——一个理论框架及对中国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考察
常向阳
顾焕章
南京农业大学

2001053
无机基有机纳米复合发光材料制备与光谱学基础研究
钱国栋
王民权
浙江大学

2001054
亚热带土壤的磁性与氧化铁矿物学及其环境意义
卢升高
俞劲炎
浙江大学

2001055
半导体纳米材料的溶剂热合成、结构与性能研究
李亚栋
钱逸泰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2001056
尖吻蝮蛇毒金属蛋白酶结构、酶失活及蛋白水解机理的研究
龚为民
牛立文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2001057
企业剩余索取权:分享安排与剩余计量
谢德仁
吴水澎
厦门大学

2001058
水稻条纹病毒的病原性质、致病性分化及分子变异
林含新
谢联辉
福建农林大学

2001059
倒向随机微分方程与g-期望
陈增敬
彭实戈
山东大学

2001060
丝状真菌纤维素酶的结构与功能
阎伯旭
高培基
山东大学

2001061
郭店楚墓竹简思想研究
丁四新
郭齐勇
武汉大学

2001062
GPS辅助空中三角测量及其质量控制
袁修孝
李德仁
武汉大学

2001063
金属注射成形石蜡基粘结剂和油基粘结剂性质的研究
李益民
黄伯云
中南大学

2001064
硫化矿磨矿-浮选体系中的氧化-还原反应与原生电位浮选
顾帼华
王淀佐
中南大学

2001065
基督教新教传教士在华南沿海的早期活动研究(1807—1851)
吴义雄
陈胜林
中山大学

2001066
含氮多齿配体的聚合金属配合物超分子的组装、结构及其性质研究
童明良
陈小明
中山大学

2001067
斜拉索及其系统动力特性在线监测与振动(半)主动控制
王代华
黄尚廉
重庆大学

2001068
刑事庭审制度研究
龙宗智
徐静村
西南政法大学

2001069
非线性动力系统的时间序列分析和随机共振研究
龚云帆
徐健学
西安交通大学

2001070
非保守耦合系统的统计功率流理论及其应用
王敏庆
孙进才
西北工业大学

2001071
鱼雷系统可靠性理论与方法研究
宋保维
徐德民
西北工业大学

2001072
开关电源DC-DC变换器研究
刘健
陈治明
西安理工大学

2001073
广义内插小波和递归内插小波理论及应用的研究
水鹏朗
保铮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2001074
四元系冶金熔体组元活度解析的高阶亚正规溶液模型及其在钢铁冶金过程热力学预测中的应用
张晓兵
徐匡迪
上海大学

2001075
近场光学和光子晶体中电磁场的研究
李志远
顾本源
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

2001076
可活化富集稳定性同位素示综技术研究铬(III)在大鼠体内的代谢及其赋存状态
丰伟悦
柴之芳
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

2001077
大型球载望远镜高精度姿态控制及指向技术研究
叶祥明
艾国祥
中国科学院北京天文台

2001078
抗癌活性皂甙的合成
邓绍江
惠永正
中国科学院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

2001079
基因分析及相应的毛细管电泳体系研究
韩富天
林炳承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2001080
生物活性寡糖的全合成及合成方法的研究
王为
孔敏祚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政府法制工作与构建“和谐杭州”研究

引言
近年来,随着“中国大中城市投资环境第一位”、“中国最佳商业城市第一位”、“中国最具经济活力城市”等桂冠相继“加冕”,“和谐创业”的和谐杭州模式应运而生,这是我市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立足文化积淀、经济社会发展、新时期人文精神,探索出的发展模式。推进“和谐创业”,构建和谐杭州,对市民素质、经济发展、文化发展、城市空间功能布局、城市管理、生态建设、社会运行、民主法制建设等提出了新的要求,尤其是对法治政府建设和政府依法行政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众所周知,政府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有其特殊的双重性:一是由于政府在一定程度上是社会失调的始作俑者,因此构建和谐社会主要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和确立有限政府、责任政府来理顺社会关系;二是由于政府又是公法制度变革、政府改革和法制建设的推动者,因此政府又需要发挥主导作用,有所作为,而不能消极无为。政府作为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机关,是最大的权利机构,其行使的公权力与社会的方方面面息息相关,政府能否正确行使公权力,直接关系着社会运作是否顺畅、社会关系是否和谐、社会交往是否融洽。因为公权力是把双刃剑,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必定有助于平衡社会关系、化解矛盾冲突、推进“和谐创业”。而违法行使公权力则必然会导致社会关系扭曲、社会矛盾滋生、公民权利受损。因此,政府及其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法定权限、法定职责行使公权力,建设一个透明、诚信、负责、理性的法治政府,这是推进“和谐创业”的重点所在,也是构建和谐杭州的关键所在。
政府法制是一个形成历史不长的概念,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不断加强的客观要求,是政府职能不断转变的必然产物。政府法制工作是各级政府在管理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管理活动中,依照法定职权所进行的立法、执法和对立法、执法实施监督的工作。1996年4月15日国务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将政府法制工作定位为参谋、助手。2003年9月28日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将政府法制工作定位为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领导办理法制事项的参谋、助手和依法行政方面的法律顾问。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明确将政府法制工作定位为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国务院对政府法制工作的一贯要求,意味着政府法制工作承担着政府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全面推进,确保公权力和谐运行的重任。
本研究报告重点研究政府法制工作在政府依法行政中的地位作用,我市政府法制工作的现状以及政府法制工作如何保障政府依法行政,推进“和谐创业”、构建和谐杭州的对策与建议。
一、政府法制工作在推进依法行政中的地位和作用
依法行政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涉及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法制宣传等方面内容。政府法制工作是整个政府工作的重要基础,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保障,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力量。政府法制工作通过政府立法、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行政复议、应诉、政府法制宣传等项工作,对政府的行政行为起到规范和保障作用,从而实现依法行政、依法决策和依法管理、依法办事。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依法行政工作制度建设的专门机构
依法行政,首先要求要有法可依。政府立法是国家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政府法制机构则是政府立法的法定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根据依法行政的需要,统筹规划政府立法工作,拟订政府立法计划,报经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起草、审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按照立法法、杭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要求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进行审查;督促、指导立法项目起草部门或单位的立法工作;承办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提出修改或废止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建议等。
(二)是对推进依法行政行为的监督机构
政府法制机构是政府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又是受政府委托代表政府参加行政诉讼活动的机构,承担着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职能,同时还承担着对本级政府和下级政府及本级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的职能。
(三)是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和协调机构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执法是法制建设的关键,监督是实现法制建设目标的保障。政府法制机构的监督和协调就是依法行政的内部保障。政府法制机构通过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和协调,保障了行政执法部门协调运转,保证了行政执法严格依法进行,保障了依法行政的实现。
(四)是推进依法行政的综合协调机构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是一个系统性的复杂工作,在这个系统中离不开综合协调和进行信息反馈与处理的组织机构。政府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的实际工作中,通过协调部门之间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和执行中的矛盾和争议,通过立法调研、立法论证和协调、立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通过组织或参与行政执法检查活动,通过行政复议和参加行政应诉和对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查等监督活动,解决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争议,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及国家法制的统一,开创依法行政的工作局面。
(五)是政府法制宣传培训的组织机构
政府法制机构通过举办法制讲座、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和依法行政报告会、依法行政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向政府及其部门的领导宣传普及法律知识,使其对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有充分的认识,提高他们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为推进依法行政创造前提条件。通过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资格审查和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常识、执法知识与技能的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六)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推进依法行政的法律顾问
要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必须提高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的水平;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和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作为民事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范围将不断扩大,处理的涉法事务也日渐增多。要有效地提高依法决策水平,正确处理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公民的关系,就需要有一个相对独立且超脱的专业机构为政府领导提供准确的法律意见。因此按照国务院对政府法制工作的定位要求,政府法制机构作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法行政的法律顾问,承担着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等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代表政府参加诉讼活动。
二、我市政府法制工作保障依法行政的工作实践
为了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几年来,我市政府法制工作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进程中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也还存在着一些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一)主要工作和成就
1、加强政府立法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依法行政的法律依据。几年来,我市的立法工作从保障和促进改革开放、营造有利于杭州经济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出发,紧紧围绕市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立足我市实际,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先后制定了一批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初步形成了与国家法律法规配套的城市行政管理法规制度。截止2004年底,市政府先后制定政府规章217余件,其中,规范和监督行政行为的政府规章9件。2002年,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要求对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共修改或废止不符合WTO法律规则及我国入世承诺的政府规章14件,其中,修改13件,废止1件;2004年,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现行有效地政府规章又进行了全面清理,共修改或废止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政府规章74件,其中,修改42件,废止32件。这对于保证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我市的正确贯彻实施,维护法制的统一,规范和解决我市在改革、发展、稳定中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促进、保障全市经济和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工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管理,规范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我市严格按照执行《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加强对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查工作。在此基础上,对市、区、县(市)施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的清理。2002年,清理市委、市政府规范性文件7503件,废止173件。清理区、县(市)和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89000余件,废止1362件;2004年,对市政府及办公厅1990年以来发布的3600余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废止82件。通过清理,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不合法问题得到了及时纠正。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市政府在2003年8月专门修订了《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经过市政府法制机构的前置法律审查,将对政府及其部门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关口”前移,促进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
3、清理执法机构,培训执法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1997年5月市政府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市政府依法对全市380余个行政执法主体逐一审核,对其中的226个符合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予以登记确认。因机构改革,2003年重新确认了129家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所确认的行政处罚主体,由市政府统一颁发了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资格证,并在《杭州日报》上予以公告,使全市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得到了进一步规范。我市从1997年开始,集中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具备《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条件的发给行政执法证。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上岗执法。到2005年底,共培训考核行政执法人员2.5万余名。由于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不断加强培训考核力度,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得到了不断的提高。
4、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促进依法行政工作。一是,为了贯彻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和“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的要求,1997年12月,市政府发布了《杭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1998年5月市政府与46个行政执法部门签订了行政执法责任书,明确各执法部门的基本责任和行政执法管理目标。2003年8月,在总结第一轮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又开展了第二轮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实践中得以不断完善和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步入了良性循环的轨道。二是,严格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评议考核工作。我市在推行过程中,注重把执法责任制的有关内容和要求纳入各执法部门的目标管理和公务员考核范围,与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挂钩,使行政执法责任制得到了各行政执法责任单位的高度重视。三是,推行行政错案责任追究制。为了保证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实施,1998年8月,市政府颁布了《杭州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办法对错案的严格界定、责任人员的追究等作了严格具体的规定,有力地促进了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
5、积极推进执法体制改革,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将多个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集中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以解决执法队伍过多、执法力量分散、执法“扰民”的问题,消除多头处罚的现象,提高行政效率和水平。2001年,经国务院法制办和省政府批准,我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并于同年9月组建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成功地进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2003年,萧山、余杭两区相继成立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004年,经省政府批准,富阳市成为我省第一个县级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综合执法单位。2005年,按照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市、区、县(市)成立了文化综合执法队伍,开展了文化领域里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目前,建德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正在筹办之中。通过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营造行政执法和谐氛围,使我市行政执法工作质量和效率得到了进一步提升。
6、清理行政许可事项,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方案的要求,全面清理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项目的清理方面:对54个市政府部门上报的897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清理,梳理出645项审批项目。经审查,对符合行政许可法要求的360项行政许可项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予以确认并公布;对没有法定依据的220项审批项目予以取消;其余60余项属于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清理方面:经过清理,共确认63个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对4个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实施主体进行了调整。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清理方面:共清理出122个收费项目,其中清理前已取消了2个收费项目;清理后,取消了市级部门自行设定的2个收费项目,根据省政府的清理结果,取消了上级部门设定的93个行政许可收费项目中的16个,依法保留了20个行政许可收费项目,对5个不属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按照国家法律执行。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方面: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对现行有效的53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清理,依法废止了2件地方性法规和修订了16件地方性法规。对现行有效的154件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废止32件市政府规章,修改42件市政府规章。对1990年以来市政府及办公厅发布的3600余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废止了82件规范性文件。
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市政府制定了《杭州市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试行)》。该制度包括了行政许可的公示制度、申诉制度、听证制度等十项制度,构建起我市完整的行政许可配套制度体系。督促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建立相关制度。目前,已有38个市政府部门、8个区、县(市)建立了相应的行政许可配套制度。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严格实施,两次对区、县(市)政府和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进行了监督检查。
7、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提高行政工作效率。自1999年10月开始以来,已连续进行了三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第一轮审改,全市共减少行政审批事项463个,减幅达38%。成立了杭州市投资项目集中办理中心,市级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实行了行政审批“窗口受理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第二轮审改,全市共减少行政审批事项121项,减幅达30%。转移、下放了一批审批内容较简单的事项到区、县(市)一级。把一批需要监管、统计的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在审批方式上,继续强化了“一条龙”、“一站式”、“窗口式”服务模式。在审批时间上,缩短了三分之一的审批时限。在审批行为上,建立了“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第三轮审改,全市共减少行政审批事项110项,减幅为20%。审批时限再压缩了20%以上,进一步推行网上审批工作。同时,把放开非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提高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效率、培育中介机构等作为审改重点。明确了行政审批重点是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的重大事项。经过三轮审改,我市投资软环境得到了很大改善。为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市政府先后制定了《杭州市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杭州市行政审批责任及其追究办法》和《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通过改革,我市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减少,行政机关办事效率明显提高。
8、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依法纠正违法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实施后,我市各级政府及部门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地进行了学习和宣传,广大人民群众对这部法律越来越熟悉、并逐步学会运用行政复议这一救济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从依法行政、依法监督的高度重新认识了复议制度的重要意义。实践中,各级复议机关通过依法办理复议案件,纠正和监督执法部门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案件逐年增多。1996年至1998年三年间,全市各级复议机关共收到复议申请543件,平均每年180件。而复议法实施后,复议案件呈明显增多趋势,1999年271件,2000年375件,2001年395件,2002年460件,2003年360件,2004年646件。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我市政府法制机构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做了大量的工作,全市依法行政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政府法制建设有了显著的发展。但随着依法行政工作的不断深入,政府法制机构建设的制约因素逐步彰显,成为政府法制建设进一步发展的樊篱。主要表现在区、县(市)法制机构设置和人员编配与依法行政工作的任务和要求不相“匹配”。推进依法行政要求政府法制机构完成依法审查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抽象行政行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规范具体行政行为,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务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强化行政执法协调、解决行政执法争议,评价依法行政状况、完善依法行政工作等,任务重、时间紧、事项多,这就需要设置合理、编制科学的法制机构以予保障。但目前大部分区、县(市)政府法制办只配备了1~2名法制工作人员,影响了政府法制工作的正常开展。产生这一问题的主要成因是少数党政领导的法制观念相对滞后,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政府法制机构的地位作用认识不到位,在工作实践中遇到涉法问题才想到法制机构,平时很少过问依法行政工作,更谈不上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
三、政府法制工作推进依法行政的对策与措施
为实现推进“和谐创业”的目标,政府法制机构必须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以推进依法行政为核心,进一步加强行政立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从立法、执法到监督的全过程强化政府法制工作,促进政府行为的规范化、法治化,加快“和谐杭州”建设的步伐。
(一)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为推进依法行政奠定基础
推进依法行政,制度建设是基础。法律、法规是一切社会活动的准则和规范,从根本上促进或制约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市作为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十八个“较大的市”之一,享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制定权。同时,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还要制定必要的规范性文件。要充分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赋予的立法权限,立足我市实际,加大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力度,从源头上制定出符合市场经济要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规范政府行为的规章和文件,使行政管理有章可循。
第一、要正确把握制度建设的原则。政府立法和制定规范性文件要按照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群众关注的需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统一安排,在继续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制度建设的同时,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制度建设;要处理好制度建设及时“跟进”社会实践和适当“超前”的关系,将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制度建设项目加以考虑,使制度建设充分体现民意、反映民愿;要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目标要求与措施办法配套的原则,加强制度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增强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要把握制度建设规律和时机,正确处理好制度建设与改革的关系,做到制度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制度建设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充分发挥制度建设对改革、发展、稳定的推动、引导和保障作用。
第二,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一是要完善立法程序,增强立法工作透明度。在科学制定立法计规划,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的基础上,加强立法调研和协调工作,通过调查、召开立法听证会或座谈会、发布立法草案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民主化水平。二是要加强立法审修工作。在突出地方特色的同时,本着权力与利益脱钩、权力与责任挂钩的原则,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公民、企业的关系,行政管理与社会自律的关系。注意克服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倾向,使权责相统一,在规定行政管理部门权力的同时,必须明确其相应的责任;设定管理相对人义务的同时,必须赋予其具体的权利,做到有权就有责,用权受监督。三是要加强规章和文件的清理工作。进一步清理与市场经济体制和世贸组织规则不一致、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相适应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第三,要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审查备案工作。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出台的为数众多的规范性文件是广义上行政立法的一种,是法规的补充和延伸,直接影响着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着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因此,必须严格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核、发布、备案程序,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市、区、县(市)政府及所属部门、各单位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在出台前必须报送同级政府或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印发,以保证其合法性。政府法制机构要切实履行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查和备案审查职能,发现违法问题及时纠正,从源头上防止因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而出现大面积违法行为。
(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为推进依法行政提供支撑
推进依法行政,执法是关键。制定出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只有得到全面、正确的贯彻执行,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政府的行政管理行为都是执法行为,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只有严格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才能真正建成法制型政府。因此,要以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为重点,依法规范行政行为,确保各项法律、法规得到贯彻落实,为推进“和谐创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第一,要切实做到依法决策。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级领导干部要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行使决策权,做出的工作部署、指示、决定、批示和制发的文件等,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相抵触。要建立重大决策法律分析和论证制度,涉及经济发展、城市建设、人民生活等方面的重要决策事前要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或委托专家进行法律分析、论证;属于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重大决策,事前应召开听证会,听取相对人和专家、学者的意见。要建立决策信息公开制度,除国家规定保密或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政府对社会实施管理所做出的决策要向社会公开,市政府规章应在规定传媒上发布,应为公民查询有关文件和资料提供便利条件。要建立违法决策追究制度,发现决策不合法必须及时纠正并追究做出错误决策的主要或主管负责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健全行政执法责任体系,把各部门承担的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落实到岗位和执法人员,建立权力界定、责任明晰、权力和责任相挂钩的量化考评目标,使每个执法人员都知道依法有权做什么、怎么做、不依法做应负什么责任,以规范行政行为,确保依法行政。同时,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将执法评议考核制纳入对各级行政机关的目标管理考核之中,与公务员岗位目标责任制相结合,与违法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相结合,认真对各级行政机关落实依法决策制度、规范抽象和具体行政行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做出优秀、达标或未达标的综合评价并严格兑现奖惩;对执法违法行为,要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追究违法者和主管领导的责任,使行政执法责任制在规范行政执法、促进依法行政方面起到更大的作用。
第三,要深入开展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工作。把领导干部学法放在重要位置,认真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学法制度,通过举办法制讲座、培训班或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使各级领导干部掌握本职工作岗位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基本内容,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认识到“一切行政权力源于法律、行政职权必须依法行使、不依法行使职权必须承担责任”,不断增强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同时,坚持不懈地做好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培训工作,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法规培训,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要把培训与持证上岗执法制度结合起来,凡执法人员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准上岗执法;凡上岗执法的执法人员必须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并定期接受培训考核,使每个行政执法人员自觉做到“心中有法、虑必及法、言必合法、行必循法”,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奠定基础。
(三)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为推进依法行政提供保障
推进依法行政,监督是保障。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防止行政权力的随意放弃或滥用,做到依法行政,就必须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要在自觉接受人大的权力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以及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来自于政府外部的各种监督基础上,不断健全政府内部的监督约束机制,强化监察和审计机关的专门监督,特别是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层级监督,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监督的力度,使政府行为在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上运行。
第一,要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健全法规、规章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对已出台的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解决执法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贯彻落实;要建立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制度和执法证件管理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单位是否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进行审查,并以政府的名义予以公告,同时,要求所有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培训考试后持证上岗执法,为规范执法提供基本前提;要完善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一般行政处罚做出前应经本部门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要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以保证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要健全行政执法违法案件举报查处制度,接受群众举报,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行政行为并反馈处理结果;要建立行政执法协调制度,依法协调部门间执法矛盾,解决相互推诿不作为或争权争利乱作为,损害管理相对人的利益、破坏行政管理秩序的问题。
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事罪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肖晖


案情
被告人王某,男,26岁,汉族,养殖户,住江西省吉水县八都镇某村。
2003年11月2日上午,被告人王某在八都圩镇购买了100公斤鸭饲料,然后骑自行车驮回其养殖场。途经一下坡路段时,因刹车失灵,将横穿公路的被害人曾某撞倒在地。事发后,王某虽将曾某送到当地卫生院抢救,但曾某终因伤势严重而于次日死亡。
分歧
对本案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其理由是本案被告人王某驾驶非机动车(自行车)违章肇事的行为,一般只能给特定的个别人造成伤亡或有限的财产损失,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因此,应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其理由是王某的行为虽一般只能造成特定的个别人的伤亡或有限的财产损失,但不能因此而否认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因此应定为交通肇事罪。
评析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利用大型的现代化的交通运输工具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定交通肇事罪是没有异议的。但是,对于利用非机动车,如自行车、三轮车、马车等,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章肇事,使人重伤、死亡,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却存在不同的看法,本案即是一个典型例证。第一种意见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侵犯人身权利罪,而后一种意见的交通肇事罪则属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两类犯罪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其根本区别在于:侵犯人身权利罪是以特定的个人为侵犯对象,其可能造成的损失范围有一定的限度。而危害公共安全罪可能受到损害的对象却是不特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一旦实施,其本身就含着使不特定的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对本案进行分析,我们不难看出王某的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其行为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特征。因此,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较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