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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21:38:59  浏览:98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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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政府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东府〔2005〕63号


颁布日期: 2005.10.10 颁布单位: 东方市 实

东府〔2005〕63号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东方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已经2005年9月7日东方市党政班子联席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日
东方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暂行规定


为了切实保护农民利益,规范征地费使用管理,妥善处理好国家、集体、农民的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由东方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组织实施。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调查、征地费用的测算、征地费用的收取和支付以及监督征地费的发放,并做好被征地单位及个人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做好土地确权、用地矛盾协调和监督征地费发放和被征地单位生产、生活安置工作。

被征地村委会负责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国土环境资源局完成地类调查和数据测算工作、负责做好征地费的发放和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配合乡镇政府协调解决群众间的用地矛盾,办理相关征地手续。

第二条 征收集体土地,有关补偿费用按下列办法分配:

(一)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费支付给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二)被征收集体土地在第一、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已发包给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统一管理、使用或分配给农民。

(三)被征土地属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管理和使用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四)被征土地属村农民集体或者村以下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管理,其使用和分配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五)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宜农未利用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第三条 征地费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必须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单位,逾期未支付的,已签订的《征地协议书》无效。

第四条 征地方案公告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第五条 被征收集体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截留、挪用土地征用的相关补偿费用。

上述单位开展征地工作的经费由市政府按工作需要拨给。

第六条 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公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政府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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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设置太慈桥、羊艾劳改、劳教单位所在区域人民检察院的决议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设置太慈桥、羊艾劳改、劳教单位所在区域人民检察院的决议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1981年2月21日贵州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听取了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贵阳市太慈桥、羊艾两个劳改、劳教单位所在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的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会议决定:
一、批准设置贵阳市太慈桥区域劳改单位人民检察院和贵阳市羊艾区域劳改、劳教单位人民检察院,作为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
二、贵阳市太慈桥区域劳改单位人民检察院负责省第一监狱、贵阳瓷厂、省基建队、省客车装配厂、金华农场、沙子哨农场、省少管所、省公安医院、省农科所九个劳改单位的检察工作。
贵阳市羊艾区域劳改、劳教单位人民检察院负责羊艾农场、平坝农场、中八农场、广顺农场四个劳改、劳教单位的检察工作。



1981年2月21日

邢台市社会科学奖励办法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 台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2006〕第 20 号



《邢台市社会科学奖励办法》已经2006年7月18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



市 长 姜德果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邢台市社会科学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以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本市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国民经济及社会的发展,根据《河北省社会科学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社会科学成果的奖励分为邢台市社会科学特别奖和邢台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必要时市政府可设立其他社会科学奖。
第三条 市政府授权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具体负责市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管理工作。各县、市、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管理工作。未建社科联的,由县市区委宣传部负责。
第四条 申报市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范围为:本届评奖年度内正式出版并以印刷出版物、电子出版物为载体的社会科学专著、译著、教材、古籍整理文献、通俗读物、工具书,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的论文,应用性决策咨询报告(含调查报告)。
第五条 邢台市社会科学特别奖的申报条件:
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居省内领先地位,对学科建设有重大贡献,对推动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显著作用。
第六条 邢台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申报条件:
(一)专著必须是在研究现实和历史的重大问题上有创见,对学科建设有新贡献的;
(二)译著必须是译文准确,对研究和解决理论问题及实际问题有重要参考价值的;
(三)教材必须是在内容上有新意,结构上有突破,对科研、教学有重要应用价值的;
(四)古籍整理文献必须是切合原意,注释准确,对历史考证、研究有所发现或者有重要价值的;
(五)通俗读物必须是适应时代需要,并有较强的科学性和知识性,在传播和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方面有较重要作用和效益的;
(六)工具书必须是体例科学,资料可靠,知识性强,能反映国内外最新科研成果,并有实用价值或者学术价值的;
(七)论文必须是在学术上有创见,在学科领域居市内领先地位,并能正确阐明重大理论问题或者有助于解决实际问题的;
(八)决策咨询报告必须是适应社会实践需要,具有较高应用价值,对促进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明显效益的。
第七条 设立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定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
评审委员会应当由从事社会科学工作的专家、学者15人组成。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二。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 市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由申报人(含单位、集体)报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所属学会(含研究会、协会)或者县、市、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经初审后,符合条件的,报市评审委员会评定。
(二) 邢台市社会科学特别奖由市政府授权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核准授予,邢台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核准授予。
第九条 经批准的市级社会科学奖励项目,授奖前应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有异议,由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市评审委员会裁决。
第十条 对邢台市社会科学特别奖的获奖者颁发奖励证书、奖杯和奖金。
邢台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为专著类;译著、教材、古籍整理、通俗读物、工具书类;论文、决策咨询报告类。每类设一、二、三等奖。对获奖者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奖金数额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邢台市社会科学特别奖和邢台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奖金,由市财政局支付。
第十二条 获奖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职称的重要依据。同时,按人事部门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工资待遇。
第十三条 邢台市社会科学特别奖每四年评定一次,邢台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每两年评定一次。
第十四条 凡属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成果而获奖的项目,由市政府授权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奖杯和奖金,并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的,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取消其评审资格,并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原《邢台市社会科学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