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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农机社会化服务“十一五”发展纲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8 10:24:46  浏览:95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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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农机社会化服务“十一五”发展纲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全国农机社会化服务“十一五”发展纲要》的通知

农办机[2006]21号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中心),黑龙江农垦总局农机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机局:

为了进一步推进农机社会化服务发展,根据《全国农业机械化发展 第十一个五年规划(2006-2010年)》有关精神和要求,我部农机化管理司制定了《全国农机社会化服务“十一五”发展纲要》,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农业部办公厅

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 《全国农机社会化服务“十一五”发展纲要》



全国农机社会化服务“十一五”发展纲要

本纲要总结了我国农机社会化服务“十五”发展成就,分析了发展现状及趋势,提出了“十一五”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

一、“十五”发展回顾

“十五”是我国农业机械化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时期。随着《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颁布施行和国家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我国农业机械化进入了依法促进、快速发展的新阶段,“兴机富民”不断取得新成效,农机社会化服务取得了显著进展。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不断涌现,全国初步形成了以农机作业服务为中心,以农机化技术推广、培训和农机维修、配件供应、信息服务、投诉监督等为支撑的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有力地支持、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一)农机服务组织形式多样化

适应农业生产和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新形势,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形式不断创新,涌现出了农机大户、农机作业合作社、农机专业协会、股份(合作)制农机公司、农机经纪人等新型社会化服务组织,县、乡(镇)、村农机站队积极进行经营机制转换和股份制、合作制改造,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形式呈现多样化发展格局。2005年,全国各类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含农机户)的总数达到3386.3万个,从业人员达到4075.2万人,分别比“九五”期末增加了23.4%和24.4%。其中,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农机组织18.8万个,农机作业服务专业户381.4万户,分别比“九五”期末增加了43.3%和21.6%,组织规模进一步扩大,集中度明显增强,为农机社会化服务专业化、市场化、产业化奠定了基础。

(二)农机社会化服务方式市场化

各类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以市场为导向,创新服务模式,积极开展订单服务、租赁服务、承包服务、跨区作业等,服务能力不断增强。农机社会化服务由单项服务向综合服务及农业生产全过程服务发展,服务规模进一步扩大,服务半径趋向合理。跨区作业领域正由机收小麦向机收水稻、玉米和机耕、机播、机插秧等项目快速拓展。“十五”期间,全国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数量累计达到110多万台,完成作业面积9.8亿亩,为农民增收节支累计达到800多亿元。2005年,全国农机经营总收入2606亿元,比“九五”期末增长了增长31.5%。农机服务组织通过参与跨区作业,以市场为导向,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农机社会化服务,形成了以跨区作业为品牌和以关键农时季节为主战场的农机服务产业,推动了农机服务市场化快速发展。

(三)农机社会化服务内容专业化

随着农机社会化服务领域的拓宽和服务范围的不断扩大,作业服务、信息服务、技术服务、维修服务等服务内容越来越专业化,不仅插秧公司、植保公司、机耕队等专业作业公司大量涌现,农机经纪人、农机协会等专门从事中介、信息服务的组织也在蓬勃发展。专业化的分工,扩大了农机经营规模,提高了经营者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经营效益,促进了农机服务产业化。2005年,农机作业服务总收入2273亿元,农机作业服务从业人员人均所得达到5578元。

(四)农机社会化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

农机服务产业化的发展和国家、地方一系列扶持农机化发展的优惠政策出台,极大地调动了农民投资发展农机化的热情,并吸引了大量社会资金的注入,许多军队农场、农垦农场、工商企业和城市下岗职工纷纷投资组建农机服务组织,开展农机社会化服务。2005年,国家财政投入资金40亿元,农民个人投资283亿元,社会各类资金投入达15亿元,国家投入与个人投入比例达到1:7,逐步形成了以国家资金为引导,农民个人投资为主体,社会投入为补充的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投入机制,给农机社会化服务的发展注入了活力,增强了农机社会化服务的发展后劲。

农机社会化服务的快速发展,加快了农机化新技术、新机具的推广应用,提升了我国农机化水平,推进了农业的科技进步,促进了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提高了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了农民收入,在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巨大作用。各地在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过程中,因地制宜,不断创新,积累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概括起来有5个方面:一是市场引导,推动农机社会化服务向产业化方向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提高机具利用率为手段,满足了农民和农业生产的需求。二是政策扶持,调动广大农民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的积极性。国家出台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和运送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收道路通行费等优惠政策。各地积极争取财政、工商、税务、民政、银行等部门支持,扶持农机社会化服务发展,增强了农机社会化服务的发展能力。三是典型带动,积极引导培育新型农机服务组织发展。及时发现、扶持、宣传、推广新型农机服务组织典型,并由点带面,推动农机社会化服务的发展。四是发展中介,搭建农机社会化服务的桥梁与纽带。积极引导和扶持农机专业协会、合作社和农机经纪人等中介服务组织的发展,搭建农机社会化服务沟通联系的桥梁与纽带,降低交易成本,促进了农机服务的专业化、市场化、产业化。五是依法管理,规范农机社会化服务的发展。各地依据有关法规,在促进中管理,在管理中规范,并因地制宜,制定有关的配套规范、管理办法、技术标准等,有效规范和促进了农机社会化服务发展。

总的看来,“十五”期间,我国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迅速成长和壮大,服务模式不断创新,呈现出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态势,为“十一五”时期农机社会化服务更快更好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当前农机社会化服务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组织化程度低,从业人员素质不高,政府扶持和引导力度还不够,政策法规有待完善等。需要各级农机管理部门把握机遇,乘势而上,开拓创新,扎实工作,进一步推动农机社会化服务又快又好发展!

二、“十一五”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十一五”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时期,也是我国农业机械化加快发展的重要机遇期。发展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对农机社会化服务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认真分析农机社会化服务发展面临的环境和条件,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农机社会化服务发展的指导思想是: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围绕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目标,以培植新型服务组织、改革和加强基层推广机构、完善政策法规体系为重点,以提高农业机械利用率和经济效益为动力,开展组织创新、机制创新和管理方式创新,建立以农机专业服务组织和农机大户为主体,农机经营户为基础,基层农机推广、培训、维修、信息服务和投诉监督等服务组织为支撑,政府的支持服务为保障的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农机社会化服务信息化、品牌化、组织化和规范化程度,推进农机社会化服务市场化、专业化、规模化、产业化,提升农机社会化服务能力、质量和效益,支撑、保障农业机械化水平的提高,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贡献。

贯彻好上述指导思想,要牢牢坚持以下三个原则。

第一,坚持民办公助的原则。农民是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的主体,农机社会化服务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扶持与引导。要充分相信农民的智慧,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和自主权。服务组织的建立要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方针,由农民自愿组建,共同拥有,自主决策,自我约束,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自我积累,自我发展。各级农机部门在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中要切实履行好指导、扶持、规范、服务的职责,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把工作重心放在为农机社会化服务创造和谐发展环境上来,从服务组织最迫切的需求入手,充分调动广大机手的积极性,做到推动而不强迫,扶持而不干预,参与而不包办,不搞拔苗助长,引导农机服务组织依法经营,规范经营,诚信经营,持续发展。要打破地域和行政界限,促进市场开放和有序竞争,维护好市场秩序,营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支持、引导农机社会化服务的发展。

第二,坚持效益为中心的原则。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导市场主体以市场需求为出发点,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围绕市场求发展,在自愿、互利、平等的基础上,形成合理的利益联结方式,创新有效益的可持续发展模式,给农民和机手带来实实在在的效益,促进农机社会化服务持续发展。

第三,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农机社会化服务发展的阶段性,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和机手意愿,选择适合的发展形式,不搞一刀切,不套一种模式。切忌强求一个模式,更不能搞“拉郎配”。坚决防止形式主义、盲目攀比,不搞达标升级和把资源过分集中在少数点上“垒大户”。

(二)主要目标和任务

1.大力培育新型农机服务组织。重点培育和扶持农机合作经济组织、农机作业公司、农机大户和农机协会等新型农机服务组织,提高其组织化程度、生产经营规模及从业人员素质,推进订单作业、承包服务、系列化作业、产加销一条龙服务等服务方式,培植服务品牌,为农业生产提供优质、高效和系列服务。

2.构建新型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体系。推进基层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构建一个以国家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导,农机服务组织为基础,农业机械化科研、教育等单位和农机生产企业广泛参与,分工协作,服务到位,充满活力的多元化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体系,促进农机化新技术、新机具的普及和应用,为农机社会化服务发展提供技术支撑,不断满足农业生产需要。

3.规范和促进农业机械维修业发展。依法对农机维修网点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提高维修网点人员技术水平和职业技能,加快农机维修技术进步,提升农机维修网点的服务能力,提高维修质量,保障农机安全生产,支持农机社会化服务发展。

4.健全完善农机社会化服务信息网络。建立健全以计算机和现代通讯技术为主要手段,功能齐全、服务优良、高效共享的农机化信息网络,开发信息资源,经济、有效、及时地提供高质量信息和服务,提升农机社会化服务的信息化程度,以信息化推动农机社会化服务产业化发展。

三、主要措施

(一)建立健全扶持政策体系

充分发挥各级农机管理部门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推动农机社会化服务快速健康发展的扶持政策体系。加大各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对农机社会化服务的投入力度。落实好对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和运送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收道路通行费的政策,协调争取各地减免农机养路费、营业税和农机服务组织登记及审检费等政策。积极争取对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优惠的信贷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农机保险、事故救助、报废更新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加强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示范基地及农村机耕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积极争取农机场库棚合理用地政策,为农机社会化服务提供良好条件。

(二)制定完善各项配套法规

全面贯彻落实《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尽快健全完善各级农机社会化服务发展的配套法规。逐步建立健全市场中介、仲裁、质量监督、信息服务等方面的法规规章,规范农机社会化服务市场。制修订农机报废、作业质量等标准,完善农机服务标准化体系。贯彻落实《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完善配套管理规范,加大执法力度,规范促进农机维修市场发展。提出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自律守则,拟定农机服务协议、合同等规范化文本,规范农机社会化服务运作,保护农机服务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三)推进基层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的改革和建设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意见》精神,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职能的要求,深化改革,推进农机化技术推广体系建设。进一步明确基层农机化技术推广机构的公益性性质和职能,保证履行公益性职能所需资金的供给,加强示范基地建设,强化公益性技术示范、推广、培训功能。推行基层农机化技术推广机构经营性服务与公益性职能的分离,积极稳妥地将可交由市场的一般性技术推广、经营性服务分离出来,鼓励其他经济实体依法进入农机化技术推广服务领域,参与基层经营性服务实体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充分发挥政府的政策扶持和引导服务作用,鼓励支持各类农机服务组织、科研推广机构及有条件的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身农机化技术推广,特别是发挥好农机服务组织在新技术、新机具示范推广中的重要作用,完善基层农机化技术推广体系,为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提供技术支撑。

(四)加强农机化信息工作

整合信息资源,构建以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为龙头,各省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站为骨干的信息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支持发展设立农机服务电话、发送手机短信等信息服务方式,完善农机社会化服务信息网络。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做好信息的收集汇总和分析预测,及时向农机服务组织及广大农民发布信息,加强信息引导,提高农机化信息服务水平。加强信息人才培养,大力培养中介组织从业人员和经纪人队伍。

(五)加强对农机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领导

围绕兴机富民,转变思想观念,更新工作方法,加强对农机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领导,把推进农机社会化服务作为农机化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加强农机试验鉴定工作,建立完善农机投诉监督体系,及时处理农机服务组织和农民对农机产品质量、作业质量和维修质量的投诉,维护农民和农机服务组织权益。抓好农机安全生产,创建平安农机。做好农机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大对农机社会化服务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的舆论环境。加强调查研究,不断研究提出扶持发展的措施,推动农机社会化服务又快又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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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结构调整协议书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甲方xx县兴万家养殖有限公司股东郭xx、吴xx、文xx、闫xx。
  乙方范xx、范xy、郑xx、陈xx、陈xx、张xx。

 为优化公司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经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就股权结构调整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共同投资80万元成立xx县兴万家养殖有限公司,现根据需要吸收乙方参股经营,经甲乙双方同意对公司股权结构进行调整。
二、公司股权调整后甲乙各方持股份额分别为:郭xx25万元、吴xx15万元、范xx10万元、范xy10万元、文xx5万元、郑xx5万元、陈xx5万元、闫xx5万元、陈xx5万元、张xx5万元。
三、公司在收到乙方缴纳的投资款项后,按照第二条所列金额向甲乙各方出具收款收据,作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凭证。
四、甲乙各方之间因股权转让所支付的价款,由转让方和受让方自行结算。
五、甲乙各方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经营利润及投资收益,按照甲乙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六、公司逐月通报公司经营、投资的重大事项和收益情况,接受甲乙各方监督。
七、股东名称变更登记按照公司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在股东名称依法变更之前,甲方行使名义股东权,重大问题决策应当按照代表投资金额一半以上股东的意见作出。
  八、在股东名称依法变更之前,利润分配以甲方名义从公司领取,按照甲乙各方所占比例进行分配。
  九、本协议自甲乙各方当事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十、本协议一式 十一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xx县兴万家养殖公司留存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二○○x年xx月 日


对借离婚规避债务现象的法律思考

作者:江西省吉水县法院 郭远富 曾建莉


对夫妻离婚债务的处理,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在实际处理过程中,一般也是让夫妻双方自行协商对财产的分割及债务的分担。这些规定及做法使那些不愿偿还债务的夫妻,他们假借离婚,通过协商或调解,打着”照顾妇女、儿童、老人利益”的幌子,将夫妻共同财产大部分或全部让给对方和子女,而主动要求承担全部债务。这样夫妻双方一旦离婚,要承担债务的一放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实际上是一句空话。因为他(她)根本就没有清偿能力。有的夫妻在离婚时,不申报债务,故意恶意地隐瞒债务,离婚后,债务人主张债务,要求他们偿还债务时,他们便相互推诿和推脱没有偿还能力。这些规避债务的行为都严重损害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也日益增加。特别是那些从事商业经营活动者,其债权债务关系更加错综复杂,且数额也越来越大。负债公民出于各种各样的目的,假借离婚来逃避债务的情况也越来越严重。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尽管作了很大的努力,也难以防止这种借离婚逃避债务的情况发生。故笔者想结合我国目前现状,就在离婚案件实践中如何防止债务人假借离婚逃避债务的问题提出如下几点探讨意见:,
(一)查明离婚目的,实行债务担保制度
夫妻双方不管是到婚姻登记机关协商离婚,还是通过法院诉讼离婚,婚姻登记机关与法院首先都应该查明他们离婚的目的。特别是婚姻登记机关更应查明夫妻离婚的目的。因为,法律规定在婚姻登记机关,夫妻双方只要自愿离婚,并协商好了对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等问题,便可领到离婚证。如果婚姻登记机关不查明夫妻双方离婚的内在目的,这很容易让那些有心借离婚逃避债务的人钻空子。婚姻登记机关只有在有确切证据证明离婚双方不是为逃债而离婚,且符合离婚的其他条件,才可发给离婚证。这些证据可以由婚姻登记机关自行去调查、访问离婚双方所在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和其他熟悉情况的人,由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证明。在没有确切证据证明或无法证明不是为逃债而离婚的情况下,双方坚持要离婚,又未申报债务的,婚姻登记机关应责令他们提供债务担保人(债务担保人应有一定财产且必须出具书面担保书)。如果夫妻双方离婚后,发现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负有债务或存在个人债务,债权人主张债权要求他们偿还时,而离婚夫妻因离婚原因无法偿还,担保人对该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查明离婚双方的确是为逃避债务而离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不予办理离婚手续。人民法院则应判决不准离婚,并给予民事制裁。
( 二)发布申报债权公告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在调查过程中,应注重了解离婚双方对外的债权债务关系。特别是对那些从事商业活动又经营不善的家庭,为了防止因当事人隐瞒债务不报或只报部分债务给债权人带来损失,办案人员可在审理期间发出申报债权人公告,作为查明离婚双方债务的一种手段,通知离婚双方的债权人及时前来申报债权。公告时间、地点、方式由办案人员根据所了解的具体情况而定。但应注意,公告时间须计算在审限内,不能因此而超审限。
( 三)夫妻双方的债务分担应征询债权人意见
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夫妻债务分担问题时,一般是先由夫妻双方协商对债务的分担,然后法院加以确认,协商不成时,再由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财产状况判决。这种做法,不管是当事人双方协商还是法院判决,都将损害债权人的权利。对于夫妻共同债务通过协商或法院判决由其中一方承担,实际上变更了债务人,从债权债务关系上说,债务发生了转移,形成了一种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在理论界称之为债务承担。债务承但的成立须由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之间达成债务承担合同或新债务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或法律直接规定。本文中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不管是法院根据夫妻双方协议加以确认,还是法院直接判决都是法律直接规定。但是债务承担成立的另一个关键条件是须经债权人同意方能生效。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分担债务的这种债务承担,并没有征得债权人同意,而由法院越权代替债权人处分债权,从而侵害了债权人的对债权的处分权。至于夫妻单方所负债务,当事人为逃避债务,协商将该债务转移给另一方,由另一方负责偿还,而不征得债权人同意,这更加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所以,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或转移单方债务时,应通知债权人到场,征询他们的意见。这样对离婚后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承担人清偿债务时,可以减少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四)追加债权人为第三人
对于那些债权数额大或自己要求加入债务分担纠纷的债权人,法院可将他们追加为第三人。离婚本来是夫妻双方的纠纷,不存在第三人,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把涉及财产关系的纠纷从人身关系的离婚案件中分离出来,另外立案审理。债权人作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第三人的身份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离婚夫妻及债权人三方可自行协商债务的分担及清偿债务的方式、时间、期限。协商不成,人民法院视情况判决。这样,对夫妻双方的离婚纠纷、财产分割及债务分担清偿纠纷同时进行处理,可避免债权人在夫妻离婚后,因债权不能实现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双方偿还债务而耗费人力、财力,也减少了法院的诉累。
(五)法院判决一方负清偿责任的同时应判决另一方负连带责任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可由人民法院判决承担。这说明人民法院既可判决共同债务由一方单独承担,也可判决由一方承担,另一方负连带责任。对于债权人同意债务由其中一方承担的,毫无疑问,法院应确认或判决该债务由债权人同意的一方承担清偿责任。对于债权人不同意共同债务由任何一方单独承担,要求夫妻共同偿还的,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应视情况判决由一方承担,另一方负连带责任。因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生活共同维持家庭,特别是那些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家庭,夫妻双方还共同经营。对他们为满足家庭的生活需要或因从事经营活动而负的共同债务,其性质与个人合伙的合伙债务相同。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也可以比照合伙债务进行处理,在离婚时,由另一方负连带清偿责任。另外,法院这样判决,也是为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家庭越来越多,其经营额也越来越大,因经营不善,所负债务的数额也随着增大。离婚时,其债务由任何一方单独承担都难以偿还,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出发,判决由另一方负连带清偿责任,是完全必要的。
(六)对离婚后才发现的共同债务,债权人向法院起诉主张债权时,法院应把离婚双方列为共同被告
离婚夫妻在离婚时隐瞒债务,是夫妻借离婚逃避债务的主要方式。债权人因故未能申报债权,法院一时又难以查明夫妻全部的债务情况,这也给离婚夫妻逃避债务提供了可乘之机。他们通常协商把家庭财产让给未经手债务的一方,自己承担全部债务。离婚后,债权人以手中的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经手债务的一方清偿债务,但此时被告已无偿还能力。所以,对于这种情况,法院在查清该债务确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共同债务的基础上,把另一方作为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追加其为案件的共同被告,共同偿还债务。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规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作为共同被告,共同偿还债务,法院可要求有执行能力的一方先清偿全部债务,然后由他(她)再向另一方要求偿付,从而切实保证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得以实现,使夫妻借离婚逃避债务的企图彻底破灭,有效地防止这种规避法律的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