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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有线广播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6:11:00  浏览:98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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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有线广播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有线广播管理办法
省政府

(省政府常务会议一九九0年十月十日审议通过 省政府令一九九一年三月三日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有线广播的管理,促进有线广播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一切有线广播台、站、室及其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 各级广播电视部门是有线广播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有线广播事业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四条 有线广播台、站、室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向人民群众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共产主义教育,传播科学技术知识,发布新闻,开办健康的文化娱乐节目。
第五条 有线广播台、站、室应按照转播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河南人民广播电台的新闻和报纸摘要节目、新闻联播节目,并按预告节目进行播出,不得随意更改。
第六条 有线广播台、站、室禁止播放有下列内容的节目:
(一)背离四项基本原则,宣传资产阶级自由化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泄露国家机密的;
(三)损害民族尊严的;
(四)煽动他人违法犯罪的;
(五)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六)散布谣言和封建迷信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申请设立有线广播台、站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胜任工作的采访、编辑、播音、录放、传输等专业人员;
(二)有必要的经费保证;
(三)有良好的技术设备;
(四)有固定的场所;
(五)有明确的收听对象。
第八条 市、县(区)、乡(镇)设立有线广播台、站,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报上一级广播电视部门审批。企事业单位、外地驻豫单位设立有线广播台、站,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同意,报上一级广播电视部门审批。设立有线广播室,由所在单位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有线广播台、站、室。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街道设立有线广播。有特殊情况确需设立的,须经当地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有线广播台、站、室的技术用房、内部设备、网路建设和用户设备装置,应按照国家和我省颁布的有线广播技术标准、技术要求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有条件的有线广播台、站,可以在有线广播线上发展传真和对讲,也可与有线电视结合使用。
第十二条 有线广播台、站为确保节目安全优质播出,应建立健全下列制度:
(一)播音、录放、传输技术管理责任制度;
(二)内部设备和线路设施维护制度;
(三)机房值班、技术安全制度;
(四)用户设备维护和线路维护员的管理制度;
(五)有线广播设施维护档案制度。
第十三条 有线广播网路建设,实行分级建设,分级负担。县至乡(镇)的广播专线建设和维护费用由县级财政安排;乡(镇)以下广播网路建设和维护费用由乡(镇)统筹解决;用户设备由个人负担。
第十四条 有线广播台、站、室的电力用电,按普通工业电价收费。电力不足时,有关部门应妥善解决自备发电的用油指标。
第十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有线广播设施的义务。对破坏广播设施、危害广播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当地广播电视部门或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责令停播或拆除,并可建议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设立有线广播台、站的;
(二)播放禁播节目的;
(三)未经批准在城市街道设立有线广播的;
(四)挪用或贪污有线广播网路建设、维护经费的。
违反广播设施保护管理规定的,由广播电视部门按照《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和《河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
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广播电视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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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述土地资源保护及其立法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成江

  土地资源,是指在当前和可预见的未来对人类有用的土地。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社会生产活动中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因此被称为“财富之母”1。同时它又是各种动植物栖息,繁衍和生长发育的场所。目前土地资源主要由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山岭、各种建设用地、军事用地等组成。土地资源具有固定性、整体性、生产性、有限性、不可替代性等特征。由于土地资源对人类和国家的极端重要性,世界各国都比较重视土地资源保护立法。
  我国土地资源具有不同于其他国家的特点:一是国地面积大,人均土地少。我国人均土地只有0.9公顷,相当于世界人均数2.76公顷的1/3。二是山地多,耕地少。我国土地面积的69%是山地,平原只占31%。三是资源配置失衡,后备资源不足。我国东部地区占国土面积的47.6%,耕地占全国的90%;西部地区虽占国土面积的52.4%,但难利用的土地却占全国利用土地的72%。而为了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我国一直十分重视土地资源保护的立法。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五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土地资源保护法基本上形成了完整的体系。
  目前,我国关于土地资源保护的立法主要由《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农村承包法》、《土地复垦规定》、《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管理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等组成。在《宪法》、《农业法》、《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中也有一些保护土地资源的条款。另外还有一些关于土地资源保护的地方性立法。


参考文献:
1、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7页。
2、卞耀武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3页。

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等


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


  财关税[2013]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规定,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在广泛听取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对集成电路设备等装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予以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4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直流场设备、高速铁路信号系统、生活垃圾精分选成套系统装备、举高消防车、染色机、新型农业机械、太阳能电池设备、集成电路关键设备、新型平板显示器件生产设备、锂离子动力电池设备、电子元器件生产设备等装备(见附件1)而确有必要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见附件2),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自2013年4月1日起,取消液压支架等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税政策;调整直流输变电设备、交流输变电设备等装备的技术规格要求(见附件1);调整六氟化硫断路器、串联补偿装置、PTA工艺空气压缩机组、大型空分设备、刮板输送机、刮板转载机、混凝土泵车、等离子刻蚀机等装备的进口零部件清单(见附件2)。

  二、国内企业申请享受本通知附件1中新增装备或技术规格提高的装备有关进口零部件及原材料免税政策的,具体申请要求和程序应按照财关税[2009]5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企业在2013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进口规定范围内的零部件、原材料申请享受本进口税收政策的,应在2013年4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按照财关税[2009]55号文件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文件。申请企业凭受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可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放行手续。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2013年4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受理的申请文件,应在2013年5月15日前一并将申请文件及初审意见汇总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附件:1.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3年调整)

   2.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3年调整)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3月25日


附件下载:

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3年调整).pdf
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303/P020130329598135581625.pdf
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3年调整).pdf
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303/P02013032959813577373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