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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启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9:38:06  浏览:89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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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启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土资源部等


国  土  资  源 部
国 家 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公     安    部
监     察    部
    财     政    部  文件
商     务    部
国 家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 家 环 境 保护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土资发〔2005〕198号



关于全面启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 [2005]28 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指导各地全面启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通知》的要求,抓紧建立由政府领导挂帅,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公安、监察、财政、商务、工商、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组成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协调行动,联合执法,统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领导小组组成部门。领导小组要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专门力量,保障工作经费,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各地要在 2005 年 10 月 15 日前将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的组建情况报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整规办)。

  二、认真做好学习贯彻和宣传工作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的领导,集中一段时间认真学习贯彻《通知》精神,深刻领会,把思想认识真正统一到国务院的要求上来。

  各地要加大对《通知》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宣传国务院开展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大意义和目标任务;宣传依法行政,建立和维护良好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要性;宣传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提高资源利用水平的科学意义。

  各地要在 2005 年底前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集中开展宣传报道,扩大社会影响,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把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要意义和国务院的要求宣传到各家各户和各个矿山企业,使之深入人心。

  三、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坚持整顿和规范相结合的原则,明确本地区整顿和规范的目标,突出阶段性工作重点。要按照 2005 年以治乱为主, 2006 年以治散为主,同时开展相关规范工作, 2007 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各项任务的要求,分阶段性进行安排。整顿和规范工作的既要涵盖《通知》要求的六项整顿任务和六项规范任务,又要突出本地区的重点和专项整治任务。对于每项任务,既要提出具体的工作要求,又要明确进度安排。其中,围绕 2005 年的治乱任务,要全面安排好对各种违法违规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正在实施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矿产资源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清查的“三查”工作,以迅速遏制破坏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反弹势头。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安排好对油气、铁、锰、钨、稀土、石墨、黄金、磷、锑、锡、镁砂、氟石、滑石、铝矾土等开发秩序问题突出的矿种,以及影响铁路、公路和饮用水源安全的采矿行为的专项整治工作。对于每项任务,要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建立整顿和规范工作责任体系,既要统一行动,联合执法,又要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形成协调行动、齐抓共管的局面。各地要在 2005 年 11 月 15 日前将上述整体实施方案报送整规办。

  各地要在 2005 年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以逐步实现资源的规模化、集约化开发为原则,以集中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为目标,制订本地区不同矿种资源整合、优化布局方案,并于 2006 年 2 月底前报送整规办。

  四、突出重点,全面启动整顿工作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通知》的要求,在以往整顿工作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对本地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清理。

  (一)对无证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对不具备条件而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有关证照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要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对证照不齐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要由有关部门分类提出处理意见,其中,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时限,必须依据国家安全监管部门的规定的要求予以处理。

  (三)对各类群发性无证开采行为,要把握好政策,制订有效的措施和办法,及时制止,从根本上杜绝这类事件的发生。今后如再发生类似事件,要追究当地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四)对矿业权人不能依法履行勘查、开采义务,不按经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生产,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由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五)对已关闭或停产整顿的矿山,擅自恢复生产的,必须立即关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特别是对群众反映强烈、新闻媒体曝光的,要立即依法查处。

  (六)对超层越界开采的,以采代探的,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行,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不按期整改或整改后验收不合格的,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并予以关闭。

  (七)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组织联合执法,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执法行为进行全面清查,对查出的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凡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的,一律先免职,然后视情节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各地要在 2005 年年底前完成上述五项工作,在 2006 年年底前完成第六项工作,在 2006 年 6 月底前完成第七项工作。各地要在 2005 年年底前将上述各项工作的完成和进展情况报送整规办。

  五、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一)建立违法案件举报制度。各地要开通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于举报案件,要登记建档,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核查处理;对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要加以保护;要建立奖励制度,凡举报情况经核查属实的,要给予第一举报人适当彻底奖励。

  (二)建立重大案件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重大案件的查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要进行督办,明确责任和结案期限,落实到人。对有案不查和查处不力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建立联络员制度。各地要确定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联络员,形成省、市、县联络员网,加强联络和沟通。

  (四)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各地要创办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简报,反映整顿和规范工作进展动态;及时报告重要信息、重大案件及查处情况。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一项十分紧迫、任务繁重、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作为整顿和规范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本通知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整顿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切实把整顿和规范工作抓紧、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2005 年年底前,部际联席会议将组织督查组,分赴各地对整顿和规范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


                         二00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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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规定(试行)》 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规定(试行)》 的通知

兰政发【2007】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兰州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三日


兰州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增强和完善政府运用经济手段平抑价格的调控机制,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建立、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价格调节基金是市政府动员社会各方面多渠道筹集,用于平抑和稳定与人民生产生活关系重大的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市物价、财政、国税、地税、发展改革、监察、审计、公安、工商、建设、房产、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为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各自的职责权限内,共同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下设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具体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和监督及日常工作。
第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由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负责委托相关部门代征,也可根据需要直接组织征收。
价格调节基金委托代征协议由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应当对受委托单位收取价格调节基金行为实施监督。
第六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及标准:
(一)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单位(学校、幼儿园、医院除外)按其年收费额的1%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二)属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提价的,按提价年增加收入金额的3%-5%逐年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三)对经营住宿业务的宾馆、饭店、旅社、招待所按住宿每日每床1-5元的征收标准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四)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按销售价格总额的1‰征收价格调节基金;从事装饰、装璜的企业按其营业额的0.5%—1%征收价格调节基金;从事物业经营的企业按其收费总额的0.5%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五)餐饮业按营业额的0.5%—1%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娱乐业(包括歌舞厅、网吧、卡拉OK厅、录像厅、游艺厅、音乐茶座、酒吧、发廊、洗浴、照像馆、台球、保龄球等)按营业额的2%征收价格调节基金。也可由征收单位实地测算,确定月征收金额,按月或按季征收。
(六)从事服务业(包括代理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的企业按服务收入总额的1%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其他行业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由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按规定适时开征。
第七条 价格调节基金可按月定额征收,也可据实征收。
第八条 价格调节基金原则上不能减、免。被征收单位确因经营困难,可书面提交减、缓缴申请,经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审核后,由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在市财政部门开设价格调节基金专户,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各项规定,集中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坐支或挪用。
第十条 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时,要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票据,并加盖“兰州市价格调节基金专用章”;否则,被征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缴。
第十一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主要用途:
(一)用于政策性补偿。当政府对群众生产生活必需的重要商品实施价格紧急措施、干预措施时,给执行相关政策的生产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可运用价格调节基金给予补偿。
(二)用于平抑价格异常波动。当粮油副食品等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剧烈波动时,根据价格波动的原因、影响的环节,可适时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对相关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消费者给予适当补贴。
(三)用于价格救助。当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价影响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时,可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向低收入困难群体提供生活必需品动态价格补贴。
(四)用于支持重要商品储备。对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储备给予补贴,以保证适时收购或投放,平衡市场供求,稳定市场价格。
(五)用于为保障供给、促进流通和结构调整进行的政府资助。当市场供不应求造成价格持续上涨时,可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生产基地建设;当肉、蛋、奶价格低于生产成本时,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对大规模畜禽生产者和种畜、种禽企业给予补贴;支持价格信息发布,向消费者、经营者、生产者提供免费的价格信息;支持与副食品等农产品相关的科研活动和科技成果的引进、示范及推广;扶持科技含量高的及无公害、绿色、有机蔬菜等农产品的生产。
(六)用于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调控价格的方面。
第十二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应当由使用单位编制使用计划,报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审核,经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重大事项应当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机关和代征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或减免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对违反者由有关机关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 征收单位坐支、截留价格调节基金,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法律责任。
征收人员利用职权,不经批准擅自减、缓、免征的或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干扰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时对被征收者需实行优惠政策的,按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农业部关于将鲈鱼列为渤海重点保护对象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将鲈鱼列为渤海重点保护对象的通知
农业部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六日)


辽宁、河北、天津、山东省(市)水产局,农业部黄渤海区渔政局:
据各地反映,近年来由于滥捕鲈鱼苗,导致了渤海鲈鱼资源的严重衰退,如再不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就有濒临灭绝的危险。为此,我部决定将鲈鱼增列为《渤海区渔业资源繁殖保护规定》中的重点保护对象。鲈鱼的可捕标准暂定为体长40厘米。
望各地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切实加强对鲈鱼资源的保护管理。



199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