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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三江源工程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47:15  浏览:94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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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三江源工程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海三江源工程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6]119号



东部地区有关省、直辖市人事厅(局),副省级市人事局,国家林业局人事教育司,青海省各有关地区、省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青海省人才队伍建设,促进青海三江源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现将《青海三江源工程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使用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O O 六 年 八 月 十 六 日





青海三江源工程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

人才培养使用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三江源工程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推进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战略思想,围绕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和建设总体规划,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以中高级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为重点,开展大规模的培训活动,完善使用政策,努力提高素质,为实施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目标任务



根据实施《青海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和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从2006年至2010年,对参与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的公务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培训教育工作,5年内累计培训5000人。通过培训教育,提高公务员和管理人员的政策水平、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使之成为三江源建设工程项目的组织者和推动者;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使之成为生态保护与建设的学科带头人和培训广大农牧民的重要师资力量。完善三江源工程人才使用方面的专门政策,营造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充分调动各类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三江源工程建设服务。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能力建设为核心,掌握生态保护与建设领域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着力提高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的管理能力、科技水平和专业素质。



(二)坚持以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培训为重点,优先培训急需紧缺专业的业务技术骨干,带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同时,充分发挥专家技术指导和培训等方面的作用,通过培训使农牧民掌握实用技术和生产技能。



(三)坚持培养和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建立健全人才使用机制、激励机制和创建事业平台,营造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



(四)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类实施、分层培训的原则。中央地方密切配合,协调推进,切实增强培养和使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主要培训内容和项目



(一)培训内容。实施人才培训工作要根据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的需要以及三江源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合理确定培训内容,通过采取“菜单式”培训,满足各类人才的培训需求。当前,公务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开展以下培训:



1、对公务员开展宣传教育、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和项目管理等知识的培训,具体包括:宣传方法、宣传内容,资料档案的分类管理,财务管理、财务监督方法及报表编制,项目编制、项目管理实施与总结等内容。



2、对管理人员开展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的意义、目标和总体布局,各子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实施三江源工程总体规划的方法、存在问题与解决措施等内容的培训。



3、对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科研课题研究、技术攻关、林业技术、畜牧兽医技术、草原建设技术、环境保护与建设等内容的培训。



(二)培训项目。结合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实际,采取灵活多样、简便有效的培训方法,切实提高培训效果。



1、公务员东西部对口培训。三江源工程既是青海省的生态保护工程,也是国家重大的生态保护工程,公务员能力素质的提高,对工程的实施有着决定性作用,要充分利用东部省市优势培训资源,开展对口培训。人事部在原有公务员东西部对口培训计划的基础上,每年再为青海省举办一期三江源工程东西部公务员对口培训班,同时在相关专题的东西部公务员对口培训班中安排一定名额参加培训(人事部公务员管理司负责)。



2、管理干部集中培训。在国家举办的自然保护区领导干部培训班中,为三江源工程专门安排一定数量的领导干部培训名额(国家林业局人事教育司负责)。



3、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结合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面向三江源工程管理人才和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开展广泛的继续教育,计划3年轮训一遍,再用2年时间,进行巩固和提高(青海省人事厅负责)。



4、高级研修班。结合三江源工程实施当中,重点工程项目、重点攻关课题和遇到的难点问题,举办专题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高级研修班。高级研修班列入人事部高研班计划,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期(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青海省人事厅负责)。



5、赴国(境)外培训。为了解国外生态保护方面的最新动态,扩大视野,开阔思路,人事部和青海省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适时组织有关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赴国(境)外考察培训(人事部国际交流与合作司、青海省人事厅负责)。



6、结合工作实际培训。与三江源工程有关的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对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采取业务进修、学术交流、定向培养、生产实习、现场观摩、实地考察、自学自修等方式开展培训(青海省三江源领导小组办公室、青海省人事厅负责)。



7、组织高级专家青海行。人事部根据青海省人事厅提供的三江源工程建设需求,组织国内外高级专家赴青海,协助开展培训讲座、考察指导、技术攻关和课题研究活动(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职责分工。本实施方案由人事部、青海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人事部有关司局、青海省三江源领导小组办公室、青海省人事厅具体组织实施。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负责研究制定有关培训项目和政策,协调人事部有关司局及相关部委有关司局工作;青海省三江源办指导各级三江源办及协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培训,做好工程实施当中培训需求的调查,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培训效果评估工作;青海省人事厅根据工程实施情况,制定相关制度和办法,申报专题班次培训计划,指导和协调省三江源办及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培训工作,配合人事部完成公务员东西部对口培训、专业技术人才高研班和专家青海行等工作;青海省各级三江源办会同同级人事部门按计划开展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的普及培训工作。



(二)政策措施。根据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使用工作的需要,不断完善政策措施,确保培养使用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1、制定人才使用政策。与三江源工程有关的地区和部门要对承担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项目的学术带头人、中青年科技骨干,在课题申报、科研项目立项、经费资助、人员选配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在同等条件下,对承担项目的人才评定职称时可优先考虑;在选拔培养国家级专家和省级专家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2、制定表彰奖励政策。对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方面做出重大贡献、创造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各类人才给予表彰奖励。省内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优秀人才表彰奖励规定。



3、实行证书登记制度和统计制度。公务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的情况,记入《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并对考核、考试及学时情况进行登记。每年12月底前,青海省三江源办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将开展培训情况报省人事厅备案。



4、建立效果评估制度。按照“谁培训、谁评估”的原则,培训主管部门对实施的培训项目开展效果评估,不断改进培训方式,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评估情况送青海省人事厅和青海省三江源办。



5、强化经费管理制度。培训经费要设立专户,专款专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保证按项目任务下达经费。对培训经费的使用要进行严格审计,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6、建立三江源工程专家数据库。青海省三江源办会同青海省人事厅建立工程项目副高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专家库,有关专家可面向省内外、国内外遴选,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专家情况,为工程建设提供高效便捷的专家服务。



7、建立和完善专家联系制度。要保持与各类专家的经常性联系,通过定期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通信联系等方式,倾听意见和建议,及时协调解决专家在工作和生活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三)统筹培养规划。把三江源工程人才培养工作纳入《人事部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青海省高层次人才培养规划(2005—2010年)》和《青海省农牧区一年一千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培训工程规划(2006—2010年)》等人才培养工程,进行统筹安排,形成人才工作的整体效益和工作合力。



(四)经费保障。纳入人事部计划的公务员东西部对口培训班、专业技术人才高级研修班和高级专家青海行等项目,由人事部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青海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专项培训经费要保证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培训工作的需要,青海省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加大人才培训工作投入,配套相应培训经费。



(五)宣传教育。青海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是我国生态建设方面的标志性工程,各级领导要提高认识,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广大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充分认识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的重大意义,自觉投入保护和建设当中。要教育自然保护区农牧民和中小学生,更新思想观念、转变生活方式,增强环保意识,为加快保护区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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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进出物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总局令

第55号

《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进出物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已经2003年9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三年十一月四日



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进出物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以下简称管理区)进出物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进出管理区物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一)进出管理区的货物。包括:

1. 由地方经贸管理部门核发配额的输入管理区的货物;

2. 经批准,管理区居民带入管理区销售的鲜活商品;

3. 从管理区输出的来自非疫区的水果、配餐料及食用性水生动物。

(二)管理区居民、旅客及工作人员进出管理区的携带物;

(三)从管理区输出的废旧物品、生活垃圾;

(四)其他依法需经检验检疫的进出管理区的应检物品。

第三条 管理区是检验检疫机构监督管理的特殊区域。管理区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管理区的物品按照风险评估、分类管理的原则,比照出入境货物、出入境人员携带物及进境废旧物品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运输、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以及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出管理区。

前款规定的物品依法经审批,允许进出管理区的,其所有人或者其代理人、承运人或者携带人应当向管理区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合格后放行。



第二章 货物检验检疫

第五条 须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进出管理区的,其所有人、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向管理区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接受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地方经贸管理部门核发配额的货物输入管理区的,其所有人、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向管理区检验检疫机构备案。输入管理区时,凭《应检商品检验检疫登记手册》报检,由管理区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境货物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管理区居民运输鲜活商品进入管理区销售的,应当向管理区检验检疫机构备案。进入管理区时,应当逐批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检疫机构查验合格后予以放行。

第八条来自非疫区的水果、配餐料(包括配餐用食品及调味品)及食用性水生动物输出管理区的,其所有人、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向管理区检验检疫机构备案。输出管理区时,凭《应检商品检验检疫登记手册》逐批报检,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放行。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货物不准输出管理区。

第九条 进出管理区的货物属于实行检疫许可制度或者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管理的,在向管理区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时,应当提供检疫许可证明或者卫生注册登记证明。



第三章 携带物、废旧物品及生活垃圾检验检疫

第十条 管理区居民、旅客及工作人员携带合理数量的自用应检物品进出管理区时,应由携带人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查验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管理区内生产经营活动、居民生活产生的废旧物品需运出管理区的,所有人、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凭环保部门证明申报,并由管理区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检疫及卫生处理,运出管理区时经查验合格后放行。

第十二条 管理区内生产经营活动、居民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需运出管理区的,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提供有效的卫生处理证明,管理区检验检疫机构查验放行。

第十三条 不属于管理区内产生的废旧物品和生活垃圾,不得运出管理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未经许可,运输、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进出管理区的,管理区检验检疫机构依法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并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未经许可,运输、携带国家禁止进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者其他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动物和物品进出管理区的,管理区检验检疫机构依法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并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未经许可,运输、携带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出管理区的,管理区检验检疫机构依法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运输、携带应检物品进出管理区而不报检或瞒报、少报的,管理区检验检疫机构依法作退货处理,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未经许可,将非疫区水果、配餐料及食用性水生动物以外的其他货物输出管理区的,管理区检验检疫机构依法作退货处理,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管理区居民、旅客及工作人员携带超出合理数量范围的应检物品进出管理区的,管理区检验检疫机构依法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未经检验检疫,将管理区内产生的废旧物品、生活垃圾运出管理区的,或者将非管理区内产生的废旧物品、生活垃圾运出管理区的,由管理区检验检疫机构依法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管理区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带出管理区的携带物的合理数量,以海关认定的数量为准。

第二十三条进出管理区的货物的检验检疫,使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的检验检疫单证。管理区居民带入管理区销售的鲜活商品以及居民、旅客及工作人员携带物适用的检验检疫单证,由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制定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进出管理区货物的检验检疫,按照国家统一的收费标准收费。本办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检验检疫免收检验检疫费,按照国家统一标准收取查验费或换证费。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可以根据管理区检验检疫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的实施细则,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浅议人民监督员“五种情形”监督

王冬芝 张树德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我国检察机关在现行的框架内,为完善直接侦查案件的外部监督机制而实施的一项重大改革,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它不仅直接体现了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民主监督,从程序上制约检察权,防止司法腐败,更有助于公众与检察机关沟通,树立检察机关的司法权威,促进和提高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质量和水平,是完善检察制度,实现司法公正的新途径。
自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开展以来,人民监督员监督了许多“三类案件”。但是,对“五种情形”的监督相对弱化。究其原因就是尚未形成一种规范、协调、有序的对“五种情形”进行有效监督的方式方法。为进一步完善人民监督员监督“五种情形”的方式方法,笔者认为,应做到把握三个核心,完善三类监督制度。
一、以保障知情权为核心,建立完善情况通报制度
人民监督员及时获知检察干警“五种情形”,是推动和促进人民监督员对“五种情形”监督健康发展的关键和前提。因此,在对“五种情形”监督的进一步规范中,要把保障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作为核心,根据“五种情形”发生的执法环节,探索完善各个执法环节上的案件情况通报制度,畅通人民监督员掌握“五种情形”的渠道,为人民监督员实施有效的监督提供条件。
在立案环节上,建立初查和立案通报制度。初查是立案的前提,初查结束后有两种结果:一是立案,一是不立案。控申、自侦部门在案件进行初查后决定不予立案的,应规定在一定时限内将不立案的情况报送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对于初查立案的,应在侦查终结前,将情况送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将情况及时通报人民监督员。对自侦案件的立案与否,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会同侦监部门、侦查部门定期交流通报情况,邀请人民监督员查阅立案登记表,每季度查阅一次,建立定期阅卷制度,以便将知情权落到实处。
在运用强制措施环节上,建议建立羁押情况通报制度。对被拘留或逮捕的职务犯罪嫌疑人,由驻所检察室负责将犯罪嫌疑人从被拘留到逮捕、起诉、审判、执行等各个诉讼环节上的强制措施运用情况,先送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再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向人民监督员通报情况。
对于执行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性的侦查措施的情况,可参照“一案三卡”的做法,建议由纪检监察部门将扣押物品的保管、处理情况制作成卡片,直接向人民监督员通报。
对于刑事赔偿的监督,建议采取人民监督员直接参加刑事赔偿公开听证的形式进行监督。对当事人因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要求赔偿的,控申部门受理后,在一定时限内将情况送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再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通知各人民监督员参加公开听证会。
对于第五种情形,建议由纪检监察部门会同人民监督员或者人民监督员代表,采取与案件当事人座谈的形式,了解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是否存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
二、以保障实施监督为核心,建立完善监督评议制度
人民监督员了解“五种情形”是为了对“五种情形”实施有效的监督,而没有相应的监督程序,就难以保障监督权的真正实现。因此,应参照对“三类案件”的监督,在监督“五种情形”过程中,建立比较完整的、切合实际的监督评议制度。人民监督员收到五种情形的材料,或者通过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了解到五种情形的问题后,将处理意见和建议送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即可以启动监督评议程序。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确定时间,由涉及该五种情形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向人民监督员通报案情,由人民监督员独立评议、表决。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和检察院意见不一致时,参照对“三类案件”的监督,召开检察委员会或者提请复议。
三、以保障办案质量和司法公正为核心,建立完善监督落实制度
通过人民监督员对“五种情形”的监督,督促检察机关及时纠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从而保障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和维护司法公正,是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最终目标。因此,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的落实,是监督的关键环节。
在监督落实环节上,建议建立和落实三个方面的制度,以保证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的真正落实。一是建立移送制度。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及时将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移送相关业务部门处理。二是落实办理期限的制度。区分“五种情形”和案件大小以及复杂程度,规定相关业务机构办理人民监督员意见和建议的期限。三是建立反馈制度。相关业务部门在对有关问题办理完毕后,应及时将办理结果送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应及时将办理结果向人民监督员进行反馈。人民监督员或其代表,将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处理结果的意见及时书面反馈给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统一存档。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的处理结果有异议,要求复议或者复检的,由人民监督员代表形成书面材料,通过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提出。
当前,我国检察工作的发展正处于历史上最好的时期,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点也已进入攻坚阶段。我们必须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以检察业务工作为中心,抓住机遇,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坚定信心,攻坚克难,积极应对理论和实践上的挑战,为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奠定良好的基础,努力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范化、法制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