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酒店就餐免费存车,车辆丢失谁负责/郝建强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35:26  浏览:90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酒店就餐免费存车,车辆丢失谁负责?

河南省辉县市检察院 郝建强

近日,张女士驾驶自己新买的广州本田轿车,和两位朋友到某酒店就餐,该酒店一名保安指挥其将车停到酒店的免费停车位上。就餐完毕后,张女士发现车不见了。在与酒店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张女士将该酒店经营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损失。
在本案审理中,存在几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女士的损失应当自己承担。其理由是:
在本案中,张女士到酒店就餐,酒店与张女士之间形成一种服务关系,在这种关系中,酒店的义务是为顾客提供服务,提供适合顾客消费的环境。张女士作为消费者,其享有消费的权利以及在消费期间个人安全的权利,同时负有向酒店支付相应的金钱的义务,除此之外,酒店与顾客之间没有其他权利义务关系。酒店为顾客提供免费停车的服务项目,只是为方便顾客的一项举措,不能因此形成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张女士的损失应由自己承担,酒店不承担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女士的损失应由酒店承担。其理由是:
张女士到酒店就餐,酒店与其就形成一种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服务的范围不仅包括就餐本身,还包括其人身和财产安全。另外,不能因为停车是免费的就说酒店没有保障车辆安全的义务。事实上,停车场的停车消费也是顾客消费的一个项目,其费用已经包含在就餐消费的数额之中,是一种以招徕顾客为主要目的的有偿服务,因此,不能说没有收费就不承担车辆丢失的责任。在现实中,酒店往往出资修建停车场地,出资聘用保安维持停车场秩序,停车场和保安的费用也定然是从酒店客人消费的赢利中支付的。
笔者认为,要分析酒店的责任范围,首先要进行权利义务分析。本案存在两个民事合同关系:一是消费合同关系,另一个是保管合同关系。前者是一有偿合同,合同中,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争议不大;后者的保管合同,从表面看是一无偿保管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酒店方当事人没有重大过错,因此不应承担相应责任。但是,仔细分析便知,本案中的保管合同不是无偿保管合同。因为:首先,该停车场只对在本酒店消费的客人服务,因此,该保管合同属于消费合同的附属合同。该存车场的场地费、保安费用是由酒店支付的,而该费用来源就是酒店的营业收入。也就是说,就餐顾客是变相支付了停车费了,因此,该保管合同是有偿保管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本案中,酒店应当向顾客承担赔偿责任。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和年检年审项目清理审核结果的决定

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和年检年审项目清理审核结果的决定

第 36 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和年检年审项目清理审核结果的决定》已经2013年10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2013年11月6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系列决定,娄底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政府的部署,组织对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行政许可和年检年审项目进行了清理和审核。经严格审核和论证,市政府决定:取消27项行政许可项目,调整95项行政许可项目(其中72项同类事项合并为29项、下放管理层级的23项),新增26项行政许可项目(省政府下放)。清理后,仍保留的市级行政许可项目共155项。取消14项年检年审项目,保留15项年检年审项目。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确保取消和调整的行政许可和年检年审项目及时落实到位。要强化后续监管,做好工作衔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对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和年检年审项目,要坚决予以取消,不得再进行审批或变相审批;对上级已取消的行政许可和年检年审项目,我市相关的初审、审核等项目对应取消;对清理后仍保留的行政许可和年检年审项目,要落实责任,强化管理,实行网上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并进入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7项)
2.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95项)
3.新增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6项)
4.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55项)
5.取消的年审年检项目目录(14项)
6.保留的年审年检项目目录(15项)

相关附件请点击下载查看:/UploadFiles/ZWZC/2013/11/201311081058232108.doc


长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条例

吉林省长春市人大常委会


长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条例

(1999年12月24日长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2000年1月17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2000年1月31日公告公布施行)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调动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长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申报、评审、授予工作。

第三条长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以下简称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每三年评审一次,由市人民政府颁发,为本市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最高奖励。

第四条凡获奖成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纲领和基本路线,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者应用价值。在学术研究上有突破和创新,在学科建设上有开拓性建树;对本市改革开放、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重大问题的研究产生积极的影响,对实践有指导作用。

第五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授予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成立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工作。

每届评审委员会由长春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会同有关部门协商提名组成,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评审委员会成员主要由从事社会科学工作的专家、学者和本市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成员不得少于11人。其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长春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

第七条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或者修订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二)审批、选聘初审组和复审学科组成员,并指导、监督其工作;

(三)最终审定获奖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和奖励等级,并向社会公布获奖名单;

(四)决定评奖工作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八条评审委员会授权有关社会科学社会团体、单位、系统组成若干初审组。初审组不得少于5人,其成员主要应当由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初审组组成人员名单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报评审委员会审批。

初审组的职责是:对申报的成果进行初审,根据规定的额度评选出进入复审的成果。

第九条评审委员会选聘有关专家按照学科相近的原则组成若干复审学科组。复审学科组不得少于7人,其成员主要应当由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

复审学科组的职责是:复审经初审通过的成果,根据规定的额度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成果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十条凡符合下列范围之一的成果,可以申报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一)本市社会科学研究和教学单位、学术团体、政策研究单位、其它工作部门的集体或者个人在规定期间内公开出版或者发表的;

(二)省直机关、驻长部队和军事院校及国家、省驻本市的社会科学研究和教学单位、学术团体、其它工作部门及其它非本市的集体或者个人在规定期间内公开出版或者发表的研究长春历史和现实问题的;

(三)在规定期间内被县级以上领导机关决策时采纳,并产生明显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符合上述申报范围的,其申报数量不受限制,但同一成果在评奖中不能多处申报。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果,不得申报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一)已经在相当于或者高于本条例奖励级别的评奖中获奖的;

(二)著作权有争议尚未解决的;

(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属于保密范围内的;

(四)大事记、概览、辑集的人物传略、统计资料、年鉴、文件、领导讲话、工作总结和工作汇报等。

第十二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为下列四类:

(一)著作类,包括专著、译著、编著、工具书、教材、古籍整理出版物、通俗读物、研究资料、地方志书;

(二)论文类,包括论文、调查报告;

(三)咨询成果类,包括论证报告、咨询报告、咨询方案;

(四)社会科学方面的音像作品及电子出版物。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每类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申报评奖的成果没有达到相应奖励标准的,该项奖励空缺。

第十三条参加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奖的集体或者个人,依照下列规定申报:

(一)市级各社会科学社会团体的成员可以直接向所在的社会科学社会团体申报;

(二)本市非社会科学社会团体的,可以向评审委员会确定的有关单位(系统)申报;

(三)非本市的可以直接向评审委员会申报。

第十四条评审组织在评议和表决时,出席人数不得少于评审组织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获奖成果得票数必须超过评审组织全体组成人员的半数。

第十五条最终审定获奖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及其作者,由评审委员会在《长春日报》上发布公告,告知有关人员可以查询。自公布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为审核异议期,如在该期限内无异议,则获奖成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如果有异议可以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由评审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对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获得者,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七条凡获得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其获奖业绩记入本人档案和学术档案,作为考核、晋级、任用、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和享受有关津贴的重要依据之一。

非本市人员获得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由评审委员会将其获奖业绩转给本人所在单位。

第十八条有关评审经费和奖励经费,由市政府专项核拨,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获得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后,因知识产权引起纠纷,由获奖作者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由评审委员会报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奖励证书,并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参与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的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由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