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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农民技术员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9:09:45  浏览:94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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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农民技术员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

劳动人事部保福局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农民技术员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
劳动人事部保福局


答复
农牧渔业部人事司:
你部(83)农(农)字第29号函悉。关于农民技术员经考核录用为国家农技人员的工龄计算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考虑到农民技术员经考核录用为国家农业技术干部前,已实际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多年,为农业生产做出了一定贡献,目前大都成为技术骨干。为了稳定农业技术
队伍,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他们被录用前最后一次聘用为县、社专职农业技术员的工作时间,可以和录用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98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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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下达1996年劳动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下达1996年劳动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1996年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和《国务院关于下达199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通知》(国发〔1996〕1号)精神及国家计委对199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总体安排,我们编制了《1996
年劳动事业发展年度计划报告》和《1996年劳动事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现下达给你们,请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1996年劳动事业发展年度计划报告
1996年是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的第一年,合理安排1996年劳动事业发展计划,努力开好头、起好步,对顺利完成“九五”时期劳动工作各项任务和促进2010年劳动事业发展远景目标的实现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1995年劳动事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1995年是加强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重要一年,也是《劳动法》全面贯彻实施的第一年。一年来,在党中央“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基本方针指导下,通过各级劳动部门的共同努力,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和措施,基本如期实现了国家
劳动事业发展计划各项目标,基本情况是:
城镇就业人数继续增加,全年安置城镇就业人数720万人,城镇失业率为2.9%;农村剩余劳动力跨地区流动进一步合理、有序,全年跨地区流动的农村剩余劳动力3000多万人,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动规模得到较好控制。
劳动合同制度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全国85%以上的企业职工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度,积极稳妥地进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试点工作,由劳动部直接指导的八省市已有800多家试点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劳动执法监察工作取得新进展,劳动监察组织和法规体系基本形成,全年共
检查用人单位30万户,涉及职工5000多万人,查处违法企业5.4万户;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全年劳动争议结案率为95.1%。
城镇职工工资收入继续增长,生活进一步改善。预计职工工资总额将比1994年增长21.7%,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3.9%。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台湾)中,已有28个颁布实施了最低工资标准;对困难企业采取了多种措施和帮助政策,使困难企业职工和
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得到了基本保障。全国大部分职工实行了每周40小时工作制。在工资总量宏观调控方面,进一步改进完善了弹性劳动工资计划和工效挂钩办法,并在探索试行工资指导线等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工资宏观调控机制方面迈出了积极的步伐。
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入,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正在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全面深化改革,全国城镇企业职工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人员覆盖面约75%,其中国有企业达到94%;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项保险制度改革进一步取得进展,医疗、工伤保险制
度改革试点面有所扩大,各项保险覆盖率和基金收缴率均有一定幅度提高。
《劳动法》得到深入的贯彻落实,一些重要的配套法律、法规和规章已完成起草工作,有的已送审,有的正在进一步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形势有所好转,各类重大事故案发率得到初步控制。
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进展较快,到1995年底全国共有22个省、111个地市建立了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共批准建立国家技能鉴定所1566个,职业技能鉴定站302个;经劳动部批准,有16个行业主管部门建立了行业特殊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技工学校
数达4521所,在校学生为198万人,技工学校培训能力比1994年提高了13.8%。
劳动科研、统计信息和国际合作等各项劳动事业也取得了新的进展。
综上所述,1995年各项劳动事业工作都取得了较大发展,不仅为“八五”计划的全面完成提供了有力保证,而且为“九五”计划的顺利实施打下了较好基础。
但是,目前劳动事业发展也还面临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就业形势仍十分严峻,失业率呈进一步上升之势;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尚不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收入分配中的宏观调控还不够得力,社会分配不公和收入差距较大问题日趋明显,少数垄断性行业工资水平过高与部分困难企
业职工基本生活难以保障的矛盾较为突出;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多样化,劳动违法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呈上升趋势;困难企业职工生活保障和富余职工分流安置问题更加突出;劳动安全卫生投入不足的状况尚未从根本上好转,安全生产形势仍不容乐观。
上述问题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诸多方面,不仅是当前劳动事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也是整个社会经济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1996年劳动事业发展仍将任务艰巨,各级劳动部门需有充分思想准备,不能有丝毫松懈。
二、1996年劳动事业发展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及主要指标
1996年劳动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针,紧紧围绕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两个根本性转变,继续以贯彻《劳动法》为统领,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紧密配合企业改革,加快各项劳动制度改革步伐,为实现“九五”计划
目标创造一个良好的开端。
1996年劳动事业发展的主要任务是:
——加强劳动立法工作,尽快完成与《劳动法》相配套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起草、报审及发布工作,并认真组织实施;
——加快完善劳动力市场,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努力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统筹安排城乡就业;
——加快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步伐,继续完善社会保险体系建设;
——继续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加大工资分配宏观调控力度,控制工资总额过快增长,调节工资分配关系,缓解社会分配不公;
——全面建立劳动合同制度,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继续认真做好困难企业职工生活保障工作,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加大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力度,促进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
——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遏制重大事故发生;加大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力度,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规划纲要》的落实。
1996年劳动事业年度发展计划主要指标是:
——城镇新安置就业700万人以上,农村劳动力由第一产业向第二、三产业转移500万人以上;
——城镇失业率控制在3.5%以内;
——全国失业职工再就业率达到60%以上;
——全国企业职工货币工资总额比上年增长18%,城乡居民人均实际收入比上年增长5%左右;
——全国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金收缴率达到92%左右,全国城镇企业职工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人员覆盖面达到77%以上;
——失业保险基金收缴率达到90%以上,全国城镇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员覆盖面达到75%以上;
——技工学校招生计划78万人,实现50个工种持证上岗;
——劳动监察机构组建率达到90%,劳动争议结案率达到90%。
三、实现1996年劳动事业发展计划的主要措施
1.广开就业门路,尽可能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一是通过经济结构的调整,促进第三产业、劳服企业、中小型企业和集体、合作经济的发展,以增加新的就业岗位;二是把就业培训和转业培训作为促进就业的一个重要手段,并结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提高持证上岗的比例;三
是紧密配合企业改革,着力抓好“再就业工程”的实施,重点是要落实好200个城市的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促进失业职工和特困企业职工的再就业;四是合理控制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速度和规模,坚持就近就地转移为主、适量有序跨地区流动为补充的方针,通过发展乡镇企业和加快
小城镇建设等,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继续实施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有序化工程,全面落实流动就业凭证管理制度,并尽快实现在岗民工证卡合一,持证务工。
2.完善现行企业工资宏观调控机制,积极探索研究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工资宏观调控办法。一是进一步改进弹性工资计划和工效挂钩办法,强化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二是通过调查研究和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对职工工资外收入进行综合治理并加强对企业人工成本
的管理和指导;三是配合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加强并规范对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的管理;四是加大对垄断性行业工资收入的调控力度,要重点加强对工资偏高、增长过快的流通领域各类公司、商业性金融机构(公司)的工资管理,实行工资控制线制度,严格执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
制度,有效控制企业工资总额的发放;五是积极探索建立工资指导线、实行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水平等新的工资决定机制和调控方式;六是进一步加强并切实搞好对企业工资收入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企业要坚决予以惩处。
3.加快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步伐,完善社会保险体系。一是继续深化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已确定改革方案的地区,要尽快进入以城市为单位的实际运转。健全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加快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二是促进《失业保险条例》的出台,扩大失
业保险覆盖范围,实行国家、企业、劳动者个人共同负担失业保险费的办法,加强基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三是扩大和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1996年每个省、自治区选择2个城市进行试点,继续推进、规范大病医疗费社会统筹,积极推行企业医疗机构社会化的试点,同时扩大工伤
、生育保险制度改革范围;四是强化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收缴和管理。通过严格财务、审计、统计制度和加强基金管理等措施,保证各项基金的收缴,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水平。
4.巩固发展劳动用人制度改革成果,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一是全面建立劳动合同制度,大力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依法保证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同时,积极稳妥地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试点,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别要密切注意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后劳动
关系的新变化,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上级部门报告有关情况;二是重点帮助煤炭、森工、军工等行业做好劳动组织调整和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三是加大劳动监察工作力度,加强市县(区)两级劳动监察机构建设,在搞好重点监察的同时,实行常规监察、专项监察和群众举报专查相结合
办法,提高监察水平和质量;四是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健全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完善劳动争议仲裁的三方机制,提高劳动争议处理的效率,探索总结劳动法庭和劳动行政执法试点经验;五是推动各地建立健全困难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制度,重点是建立“帮困基金

”,继续开展生产自救运动,切实做好困难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5.加大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力度,促进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一是职业技能开发要紧紧围绕劳动力市场需求进行,树立职业技能开发与就业紧密结合的思想,二是认真做好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标准制定工作,积极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三是继续深化技工学校改革,扩大规模,提高质
量,并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长短结合、功能多样、面向劳动力市场的示范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四是深入持久地开展职工培训和技能竞赛,建立技能人才奖励基金和表彰制度。
6.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一是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现场安全监察和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控和评估;二是要督促企业改善劳动条件,减少职业危害,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三是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倡导安全文化,提高全民的安全
意识和素质;四是推动《安全生产规划纲要》的落实,认真查处事故,积极建立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机制。
为保证国家劳动事业发展计划的落实,我部将加强劳动事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各自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努力保证国家下达的劳动事业发展年度计划各项指标的完成。各地区、各部门在接到本报告后,应于1996年6月前将本地区、本部门1
995年劳动事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特别是工资总额计划执行情况报送我部。






1996年3月27日

关于印发《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

津财社[2006]9号


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和保障局、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06]3号),依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我们制定了《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 ○ 六 年 四 月 十 五 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06]3号),促进灵活就业下岗失业人员稳定就业,依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困难企业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中,已灵活就业或准备灵活就业的下岗职工;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原就业转失业,实现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

第三条 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范围是,养老保险、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补贴的标准是:对按照单位缴费费率和本市最低缴费基数计算的单位缴费部分,比较困难企业补贴40%;困难企业补贴70%;特殊困难企业补贴100%。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范围是,养老保险、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的标准是:对按照我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规定费率(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为3%),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以本市最低缴费基数、医疗保险以个人缴费规定基数计算的缴费部分,补贴三分之一。其中零就业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和单亲母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补贴三分之二。

第四条 下岗职工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经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认定的困难企业中,具有本市城镇户口,1984年以前参加工作,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有效期限内的;因生产经营原因下岗3个月以上,企业确无能力安置,本人已经从事灵活就业或准备就业的;接受区、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的管理,承诺服从区、街推荐安排的灵活就业岗位或公益性劳动的;单位和本人已经参加了我市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下列人员不能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在岗职工和非生产经营原因下岗人员;因病处于医疗期人员和经鉴定属于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已经办理企业内部退养人员;已经实现稳定就业,且劳动报酬高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人员;企业处于破产清算期间或清算结束后尚未分流安置的人员。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本人及其原工作单位曾参加失业保险,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实现灵活就业且进行了就业登记;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含);按我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有关规定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履行缴费义务。下列人员不能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被用人单位录用,签订劳动合同的;实现其他方式稳定就业,且劳动报酬高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人员。

第五条 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资金来源,市属企业和中央驻津企业的补贴资金由市就业再就业资金承担,区县属企业的补贴资金由区县就业再就业资金承担。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资金来源为市失业保险基金。

第六条 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程序: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到所属企业领取《大龄下岗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并如实填写,经企业审核盖章后,由申请人到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按已经从事灵活就业或准备就业的情况,审核其《灵活就业情况登记表》、签订《就业服务协议书》一式三份,签署意见盖章后,留存一份备案,其余由申请人交给所属企业。企业凭据经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核实签章的《大龄下岗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就业服务协议书》、《灵活就业情况登记表》后,与申请人签订《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协议》,并将《大龄下岗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就业服务协议书》、《灵活就业情况登记表》、《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协议》、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养老保险手册》等资料报主管局(总公司)认定。主管局(总公司)认定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程序: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进行就业登记后,持《就.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及家庭收入说明到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对申请人就业登记、参加失业保险记录、接续社会保险及家庭人均收入情况进行核实,具备享受资格的,填写《大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并与本人签订《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协议》(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补贴协议》),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报市劳动保障局核准。

第七条 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资金,采取先缴后补、按季结算的方法划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市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困难企业灵活就业职工名册,根据企业的困难等级,按单位缴费扣除社会保险补贴后的差额,按月与企业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结算。各主管局(总公司)于每季度末5日内,将享受补贴的企业缴费情况汇总,并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记录凭证,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补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核实企业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享受政策人员就业状况、协议书履行情况后,将市就业再就业资金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补贴部分,由市就业再就业资金支出账户直接拨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资金,采取先缴后补、按季结算的方法补贴给本人(从认定资格之月起享受)。区县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依据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具备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按现行规定集中代理享受补贴人员社会保险缴费事宜。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15日前将享受保险补贴人员《天津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通知单》及加盖缴费确认章的《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名册》交区县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与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据此补贴,于每季末25日前汇总当期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情况,将资金需求计划及《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对社会保险补贴计划核准后,将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补贴部分,拨付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自接到资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建立享受保险补贴人员资金账户并拨付。

第八条 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协议》自动终止:下岗职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或与新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并转移了社会保险关系的;下岗职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办理了退休手续或死亡的;累计三次无故不服从区、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派遣,违反《就业服务协议书》规定的;下岗职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经劳动保障部门鉴定为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协议》继续执行,但社会保险补贴终止:企业或个人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属于困难企业的;企业或主管局(总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的(当季度停拨补贴)。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社会保险补贴协议》自动终止:已实现稳定就业;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超过30日;违反《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协议》约定条件的;户口迁移到外地、办理退休手续或死亡的;人均家庭收入超过补贴享受条件的。

第九条 享受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纳入就业人员管理,《社会保险补贴协议》存入本人档案。将享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情况在《就.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记录,《再就业优惠证》的保管按(津劳局[2006]48号)规定执行。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自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当月起,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其应领未领的期限予以保留。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失业后,符合《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条 各主管局(总公司)要认真组织好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要坚持本人自愿的原则,任何企业或个人不得弄虚作假、代填代签《大龄下岗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就业服务协议书》、《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协议》,任何企业不得无故拒绝符合条件的下岗职工提出的申请。企业要按时足额缴纳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形式将单位缴费义务转嫁给下岗职工,否则取消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资格。企业要建立灵活就业人员数据库,确保各项资料真实可靠。企业新开发的就业岗位,要优先安排大龄下岗职工。享受大龄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前,企业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按规定补缴。

第十一条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大龄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享受资格确认、人员增减、信息录入及申领补贴等工作。同时,要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派遣安置大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免费的再就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促使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稳定就业。加大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坚决打击非法用工和逃避社会保险责任行为,维护大龄下岗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受理、初审及上报工作。同时,加强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及日常管理,对灵活就业人员从事的服务项目、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收入等情况建立管理台帐,跟踪、认定就失业状态。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据本办法,对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实行业务专户管理,调整征收核算管理模式,单独反映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的缴费情况,为缴费企业和个人提供准确的缴费凭据,并做好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的个人账户记录工作。各区县开设个人缴费窗口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单独建立台帐,集中代理社会保险缴费事宜。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要做好企业困难程度认定工作,积极筹措资金,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管理,严格审批拨付程序,确保资金安全完整。各区县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市财政根据区县财力情况,对实施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区县,资金不足的,采取转移支付的办法,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四条 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擅自扩大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范围。对弄虚作假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就业再就业资金补贴的社会保险费全部由直接责任人承担。

第十五条 各区县不得自行制定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已经执行的类似政策,从本办法执行之日起,统一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 政策审批的截止日期暂定到2008年底。《关于对困难企业大龄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津劳局[2003]2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