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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规划局《关于加强我市对外提供测绘资料的请示》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1:57:10  浏览:89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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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规划局《关于加强我市对外提供测绘资料的请示》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规划局《关于加强我市对外提供测绘资料的请示》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规划局《关于加强我市对外提供测绘资料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即按照执行。

关于加强我市对外提供测绘资料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最近,中央决定进一步对外开放天津等十四个沿海城市,我市中外合资建设项目日益增多,在这种新形势下,更要求我们加强对外提供测绘成果成图资料的管理工作。目前,由于有些单位对测绘资料的秘密性质认识不足,对外提供测绘资料的规定和办法缺乏了解,因此,出现了自行向
外国人提供未经测绘主管部门审批的地形图,甚至向外国人展示大面积军用地图的泄密问题,违反国务院国发〔1983〕192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
为适应我市对外开展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合作形势发展需要,按照既能适应我市建设及对外开展合作的需要,又能达到保守国家机密,防止失密、泄密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的精神,制订了《天津市对外提供测绘资料管理暂行办法》,现送上,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天津市对外提供测绘资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提供测绘资料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外提供我国测绘资料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外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合作中,除经国家测绘局及总参谋部审查同意的以外,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请外国人或华侨、港商在我市进行各种测绘工作。
第三条 凡未经公开的各种测绘资料、地形图(包括内部用图)或由上述地形图作底图的各种专业用图,未经批准并作技术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外国人或华侨、港商展示、提供、赠送、出售,或在公开刊物、报纸上刊登。
第四条 各单位(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常驻本市单位)必须向外提供测绘资料时,应报送天津市测绘处审批。为确保我国重要军事设施的安全保密,各送审单位应在事先征得总参谋部或北京军区同意后,再送天津市测绘处审批,并做技术处理。有关征求总参谋部或北京军区意见事宜,送
审单位可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天津市测绘处代为办理。
第五条 对外开展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合作项目所需进行的测绘工作,应预先提出要求,向市测绘处备案,由测绘处作统一安排。使用单位自己测绘有困难时,也可委托市测绘处代为办理,经费由使用单位负担。
第六条 各单位送审测绘资料时,应写明批准文号(附批文的复印件)、合作和交流项目名称、性质、外商活动范围、路线,须提供测绘资料的范围、品种、数量、理由以及经办单位联系人。
第七条 各单位如需向外提供海图及海洋、滩涂和海洋工程的测绘资料时,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凡由市测绘处作技术处理,及向中央有关单位征求意见所需的费用,一律由用图单位承担。
第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
第十条 天津市测绘处是我市测绘业务、测绘资料的主管部门,是对外的测绘业务和提供测绘资料归口管理单位,由其负责督促、检查本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




198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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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暂行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暂行规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 2001年11月1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审批的设定和实施,减少审批项目,提高办事效率,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或者使其获得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包括审批、许可、核准、审核和备案。

  第三条 行政审批必须依法设定。

  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第四条 通过下列方式能够解决的,不得设定行政审批:

  (一)可以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决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通过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解决的;

  (三)通过民事责任能够解决的;

  (四)通过中介机构或者行业组织能够解决的;

  (五)通过制定和实施强制性标准能够解决的;

  (六)通过实施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第五条 市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市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决定、国家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范围内对该行政审批的程序、期限等作出具体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市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决定、国家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没有规定的行政管理事项,市政府规章对符合本规定第四条有关规定并不与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地主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设定行政审批。`

  本市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审批。 第六条 需在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中设定行政审批,在法规、规章草案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前,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第七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审批,必须明确审批内容、条件、职责、时限,简化审批环节,公开操作规程,公开行政审批结果。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应当确定一个内设机构统一受理行政审批申请、送达。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审批内部监督制度;重大行政审批决定,必须经集体讨论。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设定行政审批事项、实施行政审批行为的,行政审批无效,并由市政府予以撤销;对有关主管部门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由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因无效审批造成他人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1994年7月5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1994年7月5日)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江礼友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二、任命李保唐、张仲芳、李淑芬(女)、王晋、曹康、徐海法、刘益德、王哲昌、谢胜利、韩长明、于萍(女)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